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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標題: | 國企領導獲刑后終身不得擔任國企領導職務 |
發布時間: | 2013-07-30 11:49:02 |
文檔簡介: | 群體突發事件處置失當將問責 對四套班子及其成員巡視,每屆任期內開展1至2次 國企領導獲刑后終身不得擔任國企領導職務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這對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上述條例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巡視條例》對巡視工作的機構設置、工作程序、人員管理、紀律與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條例》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