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來,位于寶安大寶路與創業二路交會處的光之明低碳產業園不時見諸媒體,儼然成了低碳產業的明日之星。該產業園不僅在2011年5月舉行了盛大開業儀式,還被新安街道辦作為“低碳產品交易中心”重點項目寫入“十二五”產業規劃綱要,并吸引不少商戶入駐。如今,商戶們人心惶惶,因為這里已被區查違部門認定為違建且即將被拆,他們害怕投資損失無法挽回。產業園項目方雖然承認未能完善用地手續,但也質疑為何經營十幾年一直未強拆。
緣起
商戶收到強拆搬遷通知
昨日,天陰,微雨。占地2萬余平方米的光之明(國際)低碳產業園有些冷清。商戶葉先生等人坐在商鋪門口,一籌莫展。
“好久沒開張了,他們剛走,可能很快又會回來,拿著大喇叭不停地說‘這里是違建,很快要強拆’。”葉先生說,他去年年中進駐園區經營太陽能熱水器生意,“就沖著他們這個低碳交易中心的牌子來的,如果把相關產業集合在一起,可以是很好的平臺,現在看來要黃了。”自己前期投入幾十萬元,希望能以此作為事業的起點,現在可能要成泡影,最擔心損失該怎么追究,但園區項目方也說無可奈何。
拿著大喇叭催促商戶搬遷的是新安街道房屋租賃管理所的工作人員。昨日中午,一名現場工作人員稱,他們確實是來提醒商戶這里是違建,要強拆了。一份新安街道房屋租賃管理所下發的通知顯示,產業園占地屬于宗地號A 009-0046土地,其臨時用地合同已于2003年11月到期,市規劃國土委已于2010年5月20日收回該宗地的臨時使用權,地上建筑屬于無合法房地產產權證明文件的違法建筑,承租人應盡快搬離。另據了解,寶安區查違部門近期將聯合新安街道辦、寶安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對該國有土地的違法建筑進行強拆。
盡管已經收到幾次通知,商戶孫先生還是不甘這么離開,他的投入還沒有產出,“園區項目方也沒說怎么處理,我們得等一個說法”。
糾紛
產權一直未能完善
“這里確實沒有用地手續,我們一直在申請延長使用期限和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可是沒有成功。”產業園項目副總經理黃小姐說,目前的僵局本可避免,他們當初也是懷著低碳產業園區之夢而來,現在這個夢看來要落空。
據黃小姐介紹,地上建筑情況更加復雜,沒有產權證明。建筑始建于1995年,1997年建成。當時這里規劃成外來務工人員安置區,是當時寶安區城管部門下屬鴻興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產業園的老板正是該公司承包者,還繳納了300余萬元土地出讓金,后來建成后沒有明確產權,而鴻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直到現在被吊銷執照都沒清算。建筑建成后曾承擔過安置外來工的責任,后來一直由他們經營,其間并未因產權不完善等遭到相關部門查處。
黃小姐認為,這里的使用權是屬于園區老板的。當時鴻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是老板承包來自負盈虧的,寶安區城管部門承諾老板有50年使用權。直到2006年底,他們接到寶安區城管部門的通知稱,涉事建筑土地使用權早在2003年11月就已到期。但究竟如何處理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拖延至今成了歷史遺留問題。
反差
從媒體明星到強拆對象
南都記者查詢相關資料發現,2010年以來,關于光之明低碳產業園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儼然成了低碳產業的明日之星,特別是在寶安區本地媒體,低碳園屢屢被大幅報道。甚至在2010年6月有媒體對產業園提出違建質疑并得到城管部門肯定答復后,相關正面報道仍不少。2011年5月,產業園隆重開業,本地多家媒體都進行了報道。
2011年9月,新安街道辦還將其作為“低碳產品交易中心”重點項目寫入了該街道“十二五”規劃綱要。一切似乎都向著好的方向發展,而且寶安區發改局和深圳市發改委先后對項目發出了社會投資項目備案通知,一份建設項目用地預申報信息表也被提交給了市發改委等。
就在本月9日,一條“光之明低碳產業園涉違建將依法拆除”的消息出現在寶安本地媒體上。
“這確實給了我心理上很大的落差,怎么能這樣辦事的?媒體一次次報道,難道相關部門沒有看到?我一直以為可以將項目進行下去,現在看來有些難。”低碳產業園區的老板李先生有些氣憤地說,相關政府部門的“姑息”讓他加大了投入,現在自己好像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他以為,相關政府部門已承認自己50年使用權的問題,現在看來不是那么回事,“不管怎樣我投入了那么多,不可能一個‘違建’就打發了,要說違建那也是當時政府部門支持建起來的,因為他們一直沒有配合完善手續。”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建筑物沒有產權,這兩點我都承認,可是我先后10余次請求寶安區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處理,沒有結果,一直拖到現在,他們說要強拆。”光之明低碳產業園區老板李先生說,自己承認確實有部分責任,但一直在努力促成項目的完成,并希望政府能夠協調完善相關用地手續,然而直到現在都沒有改觀。
2010年6月,深圳媒體曾報道“光之明低碳產業園區非法占用土地”。“一開始就是違建,他們并不是不知道,怎么現在才查處?我也損失巨大。”李先生表示,自己前期投入數千萬元資金來改造廠房,為的就是將這里打造成一個低碳產業交易中心,這一點深圳市以及寶安區等相關部門都是了解的,到頭來還是卡在了用地手續上,“違建”是一個邁不過去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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