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以上國土部門應建立環境預警制
據新華社電 國土資源部日前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3年11月8日。
征求意見稿旨在加強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規范地質環境監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地質環境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行業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能力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應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征求意見稿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制度,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及時公布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相關部門在公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進行審查。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地質環境監測信息。
此外,征求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地質環境預警預報制度。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發現地質環境顯著變化或者監測數據異常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應急調查,對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關措施的建議,并依照有關規定發布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