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陸上風機設備價格的持續下降,近來降低風電補貼、實現風火同價的呼聲日高。然而在風電機組價格連年下降的現象背后,限電問題日益凸顯、CDM收益大幅縮水等因素均嚴重影響了風電項目的盈利能力,同時產業鏈中上游設備和零部件制造企業過度犧牲盈利空間換取市場份額也造成了風電項目成本下降的現象,但這一情況并不具備可持續性。在以上問題尚未解決時貿然下調風電電價,勢必造成風電投資意愿減弱,并直接影響風電市場容量的穩步增長。原因有以下幾點:
1、風電設備市場售價走低,風電場開發速度不增反降。盡管自2010年以來,風電設備的價格一直在下降,但從新增裝機來看,卻從2010年18.93GW,2011年17.63GW,下滑至2012年12.93GW,連續三年處于下滑趨勢,到2013年才剛剛扭轉。這說明我國風電產業并沒有因為設備價格降低而給開發商帶來更大的利潤空間,反而因為利潤率的下降而放緩開發。
2、設備下降的空間被施工成本提高、資源區間下移等因素抵消。費用上漲主要來自于征地、道路建設、輸配電設備、運輸費用、發電設備基本工程和人工費用方面。南方地區風電項目多位于山地,占地面積大,技術施工難度大、征地費用比北方地區平均每畝高2-3萬元,還要增加額外的征地補償費用,僅土地方面就增加數百萬成本。設備機組近年來有所下降,但是施工、提高電網友好性等成本卻有所上升。資源區間由原來風速9米/秒下降到6米/秒,降低約1/3。由于行業不景氣,融資成本也在上升,貸款利率由下浮10%變為基準利率。未來單位千瓦成本受人力成本的增加、風場開發難加大等因素影響,并沒有出現明顯下降的趨勢,有些地區甚至還有些上升。
3、棄風限電、補貼拖欠總是仍然沒有解決。2013年,根據能源局發布的數據,全年共棄風約16200GWh。有些地區限電比例高達50%,平均值還在10%以上,短期之內還沒有現出徹底的趨勢。由于國家在制定風電標桿電價時,并沒考慮限電等因素,限電嚴重地區的風電發展已明顯處于停滯狀態,如果下調風電上網電價,將進一步打擊各方發展風電的積極性,市場將會陷入停滯狀態。此外,盡管國家已經在近期上調可再生能源附加的額度,但是之前因補貼拖欠時間較長,造成上下游大量資金拖欠,產業債務沉重,短時間內還沒有完全解決。
4、風電開發企業現行盈利模式存在較多變化因素。風電開發企業中,雖然實現了連續的盈利,但指標與電力行業平均效益相當。現階段國內風電建設處于高速發展期,開發商投入的資金并非完全自有,其占有上游設備供應商約30%~40%的設備應付款項,因建設期、質保期等種種原因沒有按時支出,通過無息負債節省出來的財務成本也計入其利潤部分,這些因素均不屬于可持續發展范疇,未來將進一步規范。
5、制造業失血過于嚴重,需要恢復期。2007-2010年,全國新增裝機39.73GW,到2012年底應該全部出質保期,但至今為止出質保期的僅有約10GW。占應出質保期總數的25%左右,造成了風機制造商和零部件商的應收賬款無法按期收回的現狀。目前風電業主不斷要求風機制造商延長風電機組質保期,從開始2年發展到5年部分開發商要求延長到8年。巨額質保金無法及時收回,使風電場運營風險、成本從業主逐步向風機制造商轉移,造成制造商巨大資金壓力。目前這些成本均由制造商承擔,還沒有反映至開發商的報表中,一旦增加風電機組維護費用,開發商的利潤率將進一步下降。
綜上,雖然風電機組的價格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單位千瓦風電投資造價也有所下降,但由于多種原因,風電開發并沒有出現普遍程度上的暴利,反而是在很多地區出現經營困難,進而影響了制造業的穩定發展。此時,如果風電電價下調將使開發商在風電項目的投資沒有利潤甚至虧損,必然導致新增裝機下降,與國家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減少環境污染的初衷相違背。特別是國務院9月12日發布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風電作為可再生能源重要組成部分,未來將替代更多石化能源。
風電電價的客觀評估應建立在對風電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正確評價基礎上,目前的電價政策僅考慮了能源生產成本加合理利潤,忽略了火電生產的環境外部性,也低估了風電作為清潔能源的環境效益,對風電等清潔電力而言是不公平的,建議有關部分保持穩定的上網電價水平,建立投資人及市場參與者的信心。“十二五”期間,應視風電行業的整體盈利水平、“十二五”規劃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十三五”風電規劃的目標規模進一步調整優化。
在落實補貼資金的問題上,盡管可再生能源附加從0.008元/kWh上調至0.015元/kWh,理論上解決了此前可再生能源補貼總額不足的問題,但此前拖欠的補貼資金來源懸而未決,加之火電標桿電價和補貼部分分別支付的不合理程度,均導致風電補貼資金拖欠問題尚未解決,造成風電發電企業的再投資等行業頗受制肘,產業鏈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資金問題仍然突出。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在預計年度風電補貼資金需求時,考慮部分地區的棄風限電問題,以項目規劃發電量而非上一年的上網電量為估算基礎;加強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的監管,盡快清欠可再生能源補貼,確保附加收繳及補貼發放的良性循環,恢復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