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主要風電國家先后制定了多項風電發展促進政策。總結了全球風電發展的主要障礙,并介紹促進風電發展的一般政策。在此基礎上,通過對10個典型國家風電發展政策的介紹,分析了全球風電發展政策的最新動態。借鑒國外經驗,提出了對我國風電發展政策的啟示。
發展風電資源在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據世界能源基金會估計,至2050年,風電可以滿足全球7%~34%的電力需求,然而目前風電只能滿足全球不到1%的電力需求,全球風電的發電面臨著諸多障礙[1],分為技術性障礙、經濟性障礙、制度性障礙、市場性障礙等。為克服這些障礙,有必要轉換發展思路、創新發展政策,最大程度地減少風電發展的市場性障礙、降低風電技術性成本、打破現有制度的束縛,實現風電的快速發展。
1、全球風電發展的主要障礙
1.1 技術性障礙
目前,風電發展的技術性障礙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缺乏較為準確的風力資源資料;二是缺少可以容納足夠風力發電容量的輸電網,這在發展中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三是對于許多新興的風電發展國家來說,風電設備的國產化也是一大技術問題。在許多地區,由于不能本地化生產,風電設備只能依靠進口。而進口的風電裝備除了會帶來較高的一次投資成本之外,還往往不能滿足當地電網電能質量的要求。比如,在印度Gujrat省風電項目發展的早期階段,印度從美國加州進口的二手風電設備不能很好地與印度西部電網兼容,造成了印度西部電網頻率波動以及經常性停電。
1.2 經濟性障礙
風電發展的經濟性障礙主要表現為較高的一次投資成本以及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此外,與化石燃料發電廠相比,風電具有較強的地域局限性,這使得大型風電場需要通過新建的輸電線路才能向負荷中心供電,這樣就進一步增加投資成本。
1.3 市場性障礙
除了在清潔發展機制或是聯合機制下運作的風電項目,一般的風電項目幾乎不能獲得相關的“綠色”收益,而化石燃料發電商也不會因為其環境外部性而被額外征稅,這就導致了風電與化石燃料發電之間的不公平市場競爭。這是風電發展最大的市場障礙。此外,風電項目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這導致風力發電商缺乏與其他規模較大的市場成員討價還價的能力。因此,小規模的風電項目在項目發展周期的各個階段都面臨著較高的交易成本,這進一步削弱了風電的市場競爭力。
1.4 制度性障礙
風電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在發展中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電力的生產和供應仍然由國家集中控制,在這樣的體制下,私人投資的風力項目很難與系統操作員簽訂長期合約(如:長期電力購售協議)。這使得私人風電項目在項目投產后不能順利出售電力,不利于引入民間資本促進風電的大規模發展。
2、全球風電發展政策的最新動態
2.1 風電發展政策分類
影響風電發展的政策可以分為2類:直接政策與間接政策。直接政策是指那些對當地風電制造業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政策;間接政策主要目的在于促進風電場項目建設投資,為當地風電產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和大環境。
2.1.1 風電發展的直接政策
(1)強制性本地化率
政策要求使用國產化風力發電機組,要求國產化率必須在國內風電場所安裝的機組中達到一定的比例。這樣一來,該政策將吸引那些致力于投資風電產業的企業將其生產基地轉向該地區,或在當地采購風電機機組零部件。
(2)對本地風電機制造和本地化率的優惠政策
通過激勵政策而不是強制政策鼓勵提高本地化率,向選用國產風電機產品的投資商提供低息貸款,或者向將生產基地轉向當地的企業提供稅收上的優惠政策。
(3)關稅激勵政策
通過進口關稅的設置,鼓勵進口風電機零部件而不是進口風電機整機系統,為當地的生產制造企業和總裝企業營造更好的市場空間。
(4)稅收激勵政策
稅收激勵政策能夠有效地促進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不論是對投資風電技術的企業減免所得稅,還是減免財產稅。
(5)出口援助支持
出口援助支持可以是由風電機制造商所在國家為購買風電機的國家提供的企業低息貸款,或是一攬子援助計劃。
(6)認證和檢測體系
符合國際標準要求的國家級檢測和認證體系對于幫助消費者建立對風電機產品的信心是非常有益和有幫助的,特別是對于風電機這種用戶一般不熟悉的產品。
(7)研究、開發和示范項目
對風電機技術基礎研究的可持續投入、特別是對示范和商業化項目的支持,對于風力發電行業的本地化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私營風電機企業與公共研究機構進行合作的時候,基礎研究的投入顯得尤為重要。
2.1.2 風電發展的間接政策
(1)固定電價政策
固定電價政策給予了風電一個長期的、能保證一定盈利空間的固定電價,從而為風電場投資商以及風電制造企業營造了一個長期穩定的市場,鼓勵他們對風電機生產和技術改進進行長期投資。
(2)強制可再生能源目標
政策規定來自可再生能源的電量必須在所使用電量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可以根據市場和資源情況進行具體設計。
(3)政府招標或特許權政策
政府部門直接與風電開發商簽訂長期購電協議,以減輕在不穩定的政策環境下風電企業的經營風險。
(4)財政激勵政策
從非可再生能源電力收取一定的費用,或直接從用戶支付的電費中收取一定的費用(通常稱為系統運營費),建立一個專門的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5)綠色電力市場
一些國家鼓勵用戶自愿以較高價格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以支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額外成本并支持對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
2.2 各國風電的最新政策
為了克服風電發展的障礙,近年來全球約有43個國家(或地區)先后制定出了適合本國國情的風電發展直接政策和間接政策。
在直接政策方面,近年來各國普遍建立了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體系。這有利于幫助消費者建立對風電機產品的信心,從而形成對風電機產品的穩定需求。通常有吸引力的當地風電市場是推動風電機制造業本地化發展的前提條件,建立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體系有利于促進當地風電市場的形成,從而推動當地風電機制造業的發展。此外,對于新興的風電發展國家來說,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體系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本國的風電機制造產業。此外,主要的風電發達國家普遍規定了風電設備的強制性本地化率,或者制定了本地化率的優惠政策。這對穩定本國風電市場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巴西、加拿大等國家制定了風電設備強制性本地化率政策,西班牙、美國等國家制定了風電設備本地化率的優惠政策。
間接政策方面,丹麥、西班牙和德國等國家分別通過實行穩定的、可盈利的固定電價政策,來促進本國風電場建設項目的投資。其他的一些國家,包括加拿大、英國、印度和巴西,則實施了或正在實施由政府主導的風電特許權招標項目。此外,美國的生產稅減免政策也對本國風電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印度也通過向私人投資者提供較大幅度的稅收減免來促進其風電的發展。同時,丹麥、德國、美國、澳大利亞、印度、巴西等國還廣泛地應用政府貸款和撥款支持風電場的投資和建設。
許多新興的風電發展國家還通過一些其他間接手段來促進本國風電的發展。比如,澳大利亞為新建風電場優先建設送出線路;德國鼓勵近海風電項目,近海風電項目送出線路建設費用、接網費用由系統操作員承擔;美國的某些州則在輸電規劃上,做出有利于吸引風電項目投資的規劃。此外,印度等多個國家還加強了對本國各地風資源數據的調查和驗證,以支持本國大型風電場建設。各國政策情況具體如下。
(1)澳大利亞。至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總電能的2%,至2020年占總電能的20%(9.5TWh);至2020年,新增風電裝機容量10GW(已有風電裝機0.8GW)。直接政策:通過一系列政府撥款和貸款優惠鼓勵風電機研發;針對風電機研發的稅收減免政策。間接政策:強制性可再生能源指標;新建風電送出線路;提供可交易的能源證書。
(2)巴西。至2010年,新增風電裝機≥928MW;至2016年,新增風電、小水電、生物質能發電裝機3300MW。直接政策:2005年開始,立法要求風電場設備和服務總投資的60%必須在巴西國內采購;2007年后,這個百分比增加到90%;針對風電研發的優惠貸款。間接政策:長期購電協議;強制性上網電價;引入公共投資;利用CDM促進風電發展。
(3)加拿大。至2010年,風電總裝機為2.8GW;至2016年,風電總裝機12GW(占總電力需求的4%)。直接政策:風電設備強制性本地化率;風電機研發的稅收優惠。間接政策:風電項目建設補貼;項目建成10年內,每年補貼1加分/kWh;地方性補貼;政府招標或特許權政策;綠色電力市場政策。
(4)丹麥。至2010年,29%的電能由可能再生能源提供。直接政策:“風電機擔保項目”為使用丹麥風電機的項目提供長期的融資和擔保貸款;向大量進口丹麥風電機的國家提供撥款和項目開發貸款;為風電機技術研究提供低息貸款;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間接政策:強制性上網電價;0.10克朗/kWh(即0.0134歐元/kWh)的市場補貼;稅收激勵。
(5)西班牙。30.3%的電力消費由可再生能源滿足,且29.4%由風電滿足;至2010年,風電總裝機達到20GW。直接政策:以西班牙市場的使用權作為報答,鼓勵外國公司將生產基地轉移到西班牙;對本地化的風電項目提供財政補貼。間接政策:風電投資者可選擇強制性上網電價(20年內7.32歐分/kWh,20年后6.12歐分/kWh),或是直接補貼2.93歐分/kWh(但獲得補貼后,電價須在8.49~7.13歐分/kWh范圍內);稅收返還性補貼;引入公共投資。
(6)德國。至2010年,達到并超越歐盟目標(至2010年,12.5%的電能由可再生能源提供);至2020年,25%~35%的電能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直接政策:對風電示范性項目提供稅收返還性補貼;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對風電機更新換代進行補貼。間接政策:5年內,強制性上網電價8.19歐分/kWh,此后20年,在此基礎上提高5.17歐分/kWh;對近海風電項目建設進行補貼;近海風電項目送出線路建設費用、接網費用由系統操作員承擔。
(7)印度。逐年新增風電裝機容量2GW。直接政策:制定不同的關稅來鼓勵進口零部件而不是完整風電機;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間接政策:沒有全國性的強制性上網電價或者強制性配額,僅有全國性的稅收激勵;各省制定各自的強制性上網電價標準;部分省份實行能源配給制,29個省中的10個省規定所消耗電能的10%須來自可再生能源;引入公共投資;風電資金補貼;政府特許權項目;通過CDM獲得補貼。
(8)英國。至2010年,10%的電能由可再生能源提供;至2020年,15%的電能由可再生能源提供(內陸13GW,近海風電20GW)。直接政策:政府對風電機研發的投資。間接政策:可再生能源義務證書向規模較大的發電商提供補貼;資金補貼;稅收激勵;可交易能源證書。
(9)美國。至2030年,20%的電能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直接政策: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為風電機本地化提供稅收優惠。間接政策:在風電項目投產的10年內,聯邦政府對項目實行0.02美元/kWh(根據通脹率而調整)的稅收減免;某些州還在輸電規劃上,做出有利于吸引風電項目投資的規劃。
(10)中國。至2010年,10%的基本能源消費由可再生能源滿足;至2020年,這一比例將提高到15%;至2020年,風電裝機達到30GW。直接政策:對示范風電項目的優惠國債貼息貸款;強制性本地化率;風電特許權項目;風電研發的政府補貼。間接政策:風電特許權招標項目;固定電價政策;資金補貼;稅收激勵;《京都議定書》CDM機制下的國際補貼,CDM付費每噸二氧化碳9~11歐元。
3、國外風電發展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近年來,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多種風電發展促進政策,我國風電發展空前提速。但我國目前仍然存在支持力度不足、激勵機制不健全,風電發展缺少資金、增值稅高、電價不合理等種種困難,這都嚴重影響了我國風電產業的發展。因此,我們應當充分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本國具體國情,制定科學合理的風電發展政策,促進我國風電進一步發展。
(1)建立適合我國具體情況的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體系。在國外,丹麥、美國等風電發達國家都是在建立了風電機技術標準化質量認證體系后,本國的風電機制造產業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經驗,建立起既符合國際標準又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國家級檢測和認證體系,有助于我國與風電先進國家的技術交流同時有利于保護我國新興的風電設備研發產業。
(2)進一步加大對國產風電設備的支持力度,鼓勵科研機構和電力設備生產企業加大對風電設備(特別是大容量風電機)的科研投入,提高國內風力發電設備制造能力、零部件配套生產能力,降低國產風電設備價格。在國外,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對本國風電研發產業的扶持。澳大利亞、巴西、英國等國家廣泛地應用政府貸款和撥款支持風電設備的研發。目前,我國也已經開始執行對風電設備研發的政府補貼,然而扶持的力度仍然不夠。現階段,我國應當進一步增加國家財政撥款,并進一步豐富扶持手段,提高我國風電設備的國產化程度。
(3)加強對風資源數據的搜集和整理。各個主要風電國家都十分重視對本國風資源數據的搜集和整理,以為本國風電場建設提供技術數據保障。目前,我國各地風電發展很不均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某些地方缺乏準確的風資源數據。因此,我國應當由政府牽頭,加強對風資源數據的搜集和整理,形成較為完整的風資源數據庫,以促進我國風電的發展。
(4)充分利用清潔發展機制(CDM),促進我國風電快速發展。《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清潔發展機制對發展中國家風電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在國外,新興風電發展大國印度、巴西都十分重視對CDM的利用。近年來,我國風電CDM項目也增長迅速,但由于我國目前對于CDM的宣傳力度還不夠,各項配套服務措施還不完善,相關投資方缺乏項目申報經驗,對CDM的利用還不充分。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經驗,加大CDM宣傳力度、完善申報配套措施、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通過CDM項目進一步促進我國風電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