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商務部發布本年度第62號公告,決定自10月13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09年10月12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7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8月12日,中國大陸聚酰胺-6,6切片產業申請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后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62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