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末至2015年,南航腐敗窩案(an)多位高官落馬。前財務部總(zong)經理盧宏業受賄案(an)涉金額(e)400余萬,今天(tian)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yuan)開庭(ting)審理。

南都記者獲得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盧宏業2001年8月-2012年6月,分別任南航公司新白云機場南航基地遷建工程指揮部計財處經理、南航公司財務部資產管理經理、南航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南航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總經理期間,利用負責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程招投標以及工程預決算等職務便利,在南航新白云機場招投標、工程款結算以及南航存貸款、結售匯等工作中,非法收受朱某、鄭某武、汪某、陳某鋒、陳某化、羅某、柳某琪、楊某等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06萬元,港幣23萬元,美元1萬元,手表一只,價值人民幣13萬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盧宏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盧宏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悔罪認罪。其稱受賄是為了家中患癌癥的媽媽和岳母,沒有利用贓款買房。但目前盧宏業沒有退贓。關于是否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公訴方和辯護人各執一詞。同時,盧宏業檢舉了南航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徐杰波,和南航集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胡志群。
檢方認為,盧宏業(ye)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shi)自首,并(bing)有檢舉(ju)他人犯罪的立功(gong)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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