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工商總部發布公告:1、自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2、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從“品牌汽車銷售”調整為“汽車銷售”,原有經銷商也可以申請變更經營范圍。
簡評.
汽車經銷遵循《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由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發布,自2005年4月實施。第十、十二條規定,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獲授權后,需向工商總局提交材料,總局審核備案后方可經營,本次調整后,銷售商僅需在地方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即可,且經營范圍由原“品牌汽車銷售”變更為“汽車銷售”。
對行業銷售模式、價值分配影響不大1、設立流程簡化,利于節約資源。本次消除工商總局的報備流程,減少原來在該流程上資源、時間的消耗,降低成本。
2、調整未否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本次為工商總局單獨調整,并未改變辦法中對經銷商“授權經營”等規定,未來“跨品牌”銷售仍需獲得生產廠家許可。
3、對汽車銷售渠道基本無沖擊。對于經銷商,代理品牌力強的經銷商,主機廠對其控制方法遠不止原有法規限制,其可通過排他性銷售協議、商務政策、車源調節等策略要求經銷商依然做專營,經銷商不會大面積更換經營范圍;而代理弱勢品牌的經銷商,其經營環境、運營能力并不符合大廠招商要求,大范圍進入強勢品牌銷售渠道概率低。對于主機廠,正如其對電商等新銷售渠道的謹慎態度一樣,其打破現有利益格局的動力并不足。
4、對“廠商強,經銷商弱”格局影響不大。新政理論上增強了經銷商的靈活性,但整車廠強勢地位主要建立在技術、產品力上,經銷商的邊際改善不明顯,正如經銷商集團化(實質也是“跨品牌”經營)后,我們并未觀察到其對整車廠談判能力明顯提升。
5、中期看,我們認為會有一些新的渠道補充進來。曾經4S店模式(高大上)契合汽車消費需求,所以在渠道中占主導模式,趨勢上,汽車消費屬性在變化(炫耀性下降,工具性增強),4S店劣勢(高成本、不便利)逐漸顯現,O2O(電商銷售/后市場)沖擊原有專營模式,目前這種轉變是漸進、緩慢的,未來新銷售/售后模式會搶占一部分市場。
綜合,本次調整對銷售模式、產業鏈價值分配不構成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