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3日晚上,南陽市社旗縣村民李某及其女兒飯后中毒死亡,面條中檢測出含有毒鼠強。之后,李某的本家哥哥李桂銀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在此后的9年多時間里,李桂銀先后三次被南陽市中院判刑,但每次都被省高院發回重審。直到2012年3月,李桂銀被宣告無罪釋放。最近兩年,他忙于申請國家賠償。4月29日,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份國家賠償決定書。
【案情】弟弟死了 哥哥被指控為兇手
李桂銀,社旗縣人,1962年生。
2003年8月19日,李桂銀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當地警方刑拘,同年9月3日被逮捕。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李桂銀曾因瑣事與本家弟弟李某發生矛盾。2003年,李桂銀的妻子劉某提出離婚訴訟,李桂銀欲與妻子同歸于盡,便在當地買了六包“毒鼠強”。
“李又想在死之前先將與自己有矛盾的李某毒死。”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3年8月13日下午4時左右,李桂銀趁李某外出送人、房門打開時,將隨身攜帶的鼠藥倒在李某愛吃的面條上,當晚李某及其女兒李某某吃過有毒的面條后毒發身亡。晚上,李桂銀將裝過鼠藥的瓶子扔入河中。
指控稱:“案發后,李桂銀為逃避偵查,將面粉混入剩下的三包鼠藥中,重新包成六包,并讓其子說假話,企圖隱瞞事實真相。”
【審理】三次有罪判決 均被發回重審
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李桂銀辯稱,買鼠藥屬實,但一直沒用,鼠藥還在家中放著,“自己沒有投毒殺人,原來供述是被刑訊逼供編出來的”。
在此后9年多的時間里,李桂銀先后三次被南陽市中院判刑:
2004年6月9日,南陽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桂銀死刑,李桂銀不服上訴。2004年6月9日,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2005年1月13日,南陽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桂銀死刑,李桂銀上訴后,省高院于2005年7月9日作出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2006年10月26日,南陽市中院第三次對此案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桂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桂銀再次上訴。2007年11月1日,省高院第三次將此案發回重審。
【結果】缺乏關鍵證據 被宣告無罪釋放
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南陽市中院認為,現有證據可證明李桂銀在案發前曾購買6包毒鼠強,但案發后在其家中提取的仍是6包毒鼠強。2003年8月19日,李桂銀供述了購買鼠藥要與其妻同歸于盡的事實后,公安機關即以此將其刑拘。同年8月24日,李桂銀第一次供述了其投毒殺人的犯罪事實。次日,偵查人員將李桂銀投入社旗縣看守所羈押。李桂銀的體檢表顯示,其四肢腕部及兩腘窩處有傷,故該有罪供述的取得存在瑕疵。
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李桂銀實施投毒行為所使用的青霉素瓶未能提取到,無法印證其供述細節的真實性。更為關鍵的是,本案缺少李桂銀實施投毒行為這一關鍵環節的相關證據,現認定被告人實施投毒行為的直接證據只有其供述,據此,檢察機關指控李桂銀以投毒方法殺死被害人李某父女的犯罪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012年3月24日,南陽市中院以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李桂銀無罪。2012年3月26日,李桂銀被釋放。
進展
一男子被羈押3143天 法院判賠72萬余元
無罪釋放后,2013年7月23日,李桂銀向南陽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
2013年10月29日,南陽市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南陽中院支付李桂銀被無罪羈押3142天的賠償金57.2943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共計67.29437萬元。
李桂銀對賠償金額不滿意,上訴至省高院。除了賠償,他還提出要1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要求南陽中院向其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省高院審理查明,李桂銀實際被羈押天數應為3143天。今年4月1日,南陽中院工作人員向李桂銀當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李桂銀表示接受。
關于精神賠償,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南陽中院決定賠償李桂銀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數額較低。4月18日,省高院二審裁定,南陽市中院賠償李桂銀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