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在超市購買了15瓶過期啤酒和5瓶過期油辣子,將永輝超市訴至法院,索要10倍賠償。超市方認為沈某是職業打假人,購買時就應了解商品已過期,不同意賠償。昨天市一中院依最新司法解釋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這在本市尚屬首例。
超市被判10倍賠償
沈某起訴稱,他于2012年12月3日在永輝馬家堡分公司購買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壽”牌家鄉油辣子。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2月6日,保質期為360天;油辣子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1月7日,保質期為12個月。為此,沈某要求永輝商業公司、永輝馬家堡分公司兩被告進行10倍賠償。
面對起訴,超市方面表示,超市是開架銷售,沈某購買商品時就了解商品是否過了保質期,即使他購買了超過保質期的商品也是有意為之。超市方也不認可涉訴的過期商品是沈某2012年12月3日購買的,不排除其是兩次購買相同食品后,故意把未過期食品換成過期食品進行投訴,且對方也未舉證證明他因購買過期食品而受到損害。
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沈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永輝商業公司承擔10倍賠償責任。
終審支持“打假人”
永輝商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永輝公司指出,根據沈某近一年的索賠、投訴、訴訟等情況,可以看出他并非普通消費者,其購買行為屬職業行為。另外,超市堅持認為沈某在其購買上述商品時就已了解商品是否過保質期,但仍然購買,雙方買賣合同合法成立。此外,沈某確實可能存在重復購買行為,因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沈某在永輝馬家堡分公司經營的超市購買了正常出售的食品,支付了相應對價,通過合法手段對該食品進行了消費,即可認定為消費者。沈某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法行使權利,不能因消費者多次行使法定權利即否定其消費者的身份或認定為職業行為。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永輝商業公司的抗辯理由與法相悖,不應得到支持。此外,永輝商業公司對于其提出的“沈某可能存在重復購買食品,將未過期商品代替為過期商品進行索賠”這一抗辯理由,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亦不予采信。
最終,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了永輝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知假買假也是消費者
本案的主審法官表示,本案被告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安全構成危險。沈某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
而所謂“知假買假”的職業行為,其本身不屬于法律概念范疇,消費者依法主張權利次數的多少,主要取決于生產者、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數量和范圍。不能因消費者多次行使法定權利而否定其身份或認定其為職業行為。
對于銷售方來講,主張消費者有重復購買等欺詐行為,需舉證證明。如消費者欺詐行為成立,構成一定數額,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晨報記者 何欣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