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在外有情人,在家又經常毆打自己和兩個孩子,52歲的農婦于建新出資10萬找表哥幫忙,雇兇殺死了自己的丈夫,焚尸后拋入水坑。昨天記者獲悉,市高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建新無期徒刑,其表哥駱景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雇來的殺手李洪嶺被判處無期徒刑。
□緣起
難忍丈夫出軌及家暴
“我來投案,我花錢把丈夫李某給殺了”,2013年3月2日下午1點多,朝陽區黑莊戶鄉農婦于建新來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對警方講述了其雇人殺夫的過程和原因。
于建新的丈夫李某比她大兩歲,兩人結婚20多年,婚后有兩個兒子。于建新說,李某在家中的時候,經常虐待、毆打自己,動不動就打兩個孩子,“他還經常威脅我說,要變賣共同的房產,將我們母子三人掃地出門”。此外,于建新還告訴警方,丈夫李某在外有一個情人,而且兩人在一起已經有很多年,這事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2013年1月底2月初,于建新又遭到了李某的毆打,于是她前往河北省涿州市,找表哥駱景文商量。于建新的表哥駱景文有多次前科,曾因犯盜竊罪于1985年5月被判5年徒刑;因賭博于1994年9月被勞動教養3年。
□雇人
表哥提議直接弄死他
于建新說,她告訴駱景文,自己想要教訓李某一頓,希望表哥幫她出氣,把丈夫打成殘廢。但是駱景文聽了她的想法后,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表哥跟我說,如果把他打成殘廢,他還是會和你離婚的,還不如直接把他弄死”,于建新說,當時她聽了表哥的說法后,就起了殺心。
打定主意后,于建新和駱景文開始籌劃此事。于建新先在房山長溝鎮買了兩張新手機卡,一張自己用,一張給了駱景文,專門用于聯系殺李某的事。此后的2013年2月初,于建新從銀行取出了10萬元現金交給了駱景文。
駱景文則聯系了自己的老鄉李洪嶺。駱景文說,當時他找到李洪嶺,問對方敢不敢和自己去北京打人。李洪嶺表示同意后,駱景文又提醒他,“要打死了就打死了”,李洪嶺也說行。于是,駱景文先給了李洪嶺2萬元,讓對方去買輛車,之后他又買了兩副手套、兩頂帽子、兩個口罩,以防被監控拍下。
□行兇
妻子報信在家中殺人
籌備好后,三人便等待下手的機會。2月6日上午9點,于建新在家里用專用手機給駱景文打電話,讓他當晚行動,因為當晚李某會在家里睡覺。而駱景文則告訴于建新讓她準備一根繩子,并給自己留門。
于建新說,當晚,她見到李某在家里的小臥室睡熟了,便給駱景文打電話,讓他帶人過來動手。7日凌晨2點左右,駱景文帶著李洪嶺來到了于建新家,于建新按照兩人的吩咐將繩子和棍子交給兩人。隨后,兩人直接進入了李某的房間,而她則在陽臺上等著。“我聽到砰砰兩聲,還聽到李某叫了我一聲”,于建新說,此后便再沒有聲響。5分鐘后,她看到兩人拖著丈夫的尸體從臥室走了出來。
按照駱景文的說法,兩人進入房間后,聽到李某打呼嚕,判斷對方確實睡熟后走到跟前。駱景文先用棍子敲了一下李某的腦袋,李某醒來問:“建新,是你嗎?”駱景文沒理他,又給了一棍子,隨后他和李洪嶺又用繩子勒住李某的脖子,李洪嶺又用棍子打了李某幾下,最后李某停止了呼吸。
□處理
作案后臥室重新裝修
李某死后,駱景文和李洪嶺將他的尸體拖到了樓下,于建新幫忙將尸體抬進了車的后備廂。此后,駱景文等人將李某的衣服、鞋、挎包、手機以及床上的被子、枕頭一起拿走,并開車到一塊野地用汽油焚燒尸體、作案工具及衣物。之后兩人又開車前往河北和北京交界的地方,將水泥塊用鐵絲固定在尸體上,拋尸水坑。
而于建新在駱景文等人走后,則清理了房間,擦拭血跡。后因其看到墻面上有大量血跡難以去除,便將帶血的墻皮刮了下來。此后,于建新和駱景文商量后,還對房屋重新進行了裝修,粉刷了墻面還更換了地磚,裝修隊也是駱景文幫忙找來的。
據李洪嶺供述,這次行動他最后分得了6萬元,全部用于還債。而駱景文供述,剩下的錢,他全部自己留下,用于玩牌花光。
□自首
家人勸說農婦投案
雖然作案前進行了精心準備,事后又進行了現場清理,但于建新最后還是選擇了投案。
據于建新的姐姐說,李某和于建新生活20多年,經常吵架,而李某又在外有一個名叫“小邢”的情人,而且兩人的關系已經公開化。
于建新姐姐證實,2013年2月19日,于建新給她打電話,稱李某失蹤了。而此前她聽說李某的情人“小邢”也在找李某,當時她便有所懷疑,她認為“小邢”找不到李某很奇怪。當天,于建新還向她借錢,于是于建新的姐姐便找來于建新的表哥王某一起去送。路上,兩人討論著李某的失蹤。于建新的姐姐說,“我當時想到最壞的結果就是于建新把李某給殺了,但又覺得不太可能”。
于建新姐姐的證言顯示,在見到于建新和其大兒子后,于建新上來就說,“這事是我干的”。幾個人都怪于建新不冷靜,并勸她去自首。于建新同意后,幾人接上于建新的二兒子,一家人一起陪她投案自首,隨后駱景文和李洪嶺也先后落網。
調查中,李某的情人邢某也向警方承認了兩人的關系,稱2009年起兩人就在一起,但一直沒有結婚。其間,因為于建新曾帶兒子等人跟蹤并打了她,所以她和李某的關系便公開化了。
□判決
丈夫不構成法律上過錯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于建新等3人均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于駱景文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親屬代其交納賠償款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鑒于于建新作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因此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駱景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于建新和李洪嶺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3人提出上訴。其中一項上訴理由為李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對此法院指出,李某的行為并不能構成3人將李某殺害的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最終,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兒子眼中的父親
為了佐證于建新所描述的殺人原因,警方又向其兩個兒子取證。
于建新的大兒子稱,父親在外面有情人,已經有十多年的時間了,家里人都知道,但是誰管都沒有用。父親經常半個月都不回家,所以起初他也沒有在意。而于建新的小兒子則表示,父母關系不好,因為父親在外面有別的女人,父母經常吵架,而且父親還經常打母親,以及他和哥哥,還將哥哥打得得了腎病綜合征。于建新的小兒子表示,爸爸平時經常不回家住,兩人見面機會不多,“我哥平時和我爸不說話,我也挺恨我爸的”。對于母親殺死父親一事,于建新的小兒子表示,“我覺得我爸爸就是這幾年自己作的,把我媽逼得受不了了”,他希望法院能對母親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