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新疆哈密一劉姓男子因藏匿94發軍用制式子彈,經人舉報被公安機關抓獲,哈密市檢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哈密市法院近日審理該案后,被告人劉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獲刑兩年,緩刑三年。
1991年10月,被告人劉某與其一個在甘肅某看守所工作的朋友一行四人,攜帶三支八一式沖鋒槍、一支五四式手槍及大量子彈前往甘肅省玉門市妖魔山打獵。打完獵后,劉某將剩余的94發子彈帶回家中藏匿。1995年1月,劉某從甘肅省玉門市搬至新疆哈密時,將上述子彈帶至哈密的家中藏匿,直至經人舉報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鑒定,從被告人劉某家中扣押的94發子彈全部為軍用制式子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軍用制式子彈94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1991年發生的,應當適用舊刑法并免除刑事處罰的意見,理由不成立,鑒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即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槍支彈藥既不可以買賣,更不能制造、私藏、非法持有,拾得槍支彈藥要及時向公安機關上交,不得持有,否則就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既危害公共安全,也觸犯刑律,也會給家庭幸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帶來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