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7 月,南充市蓬安縣男子羅明(化名)帶著7歲的表弟王天(化名)前往嘉陵江邊乘涼期間,王天低頭玩手機,不慎失足掉入江中溺亡。隨后,王天父母向蓬安縣法院起訴,要求景區管理局承擔60%責任,羅明承擔20%的賠償責任。日前,法院就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景區管理局承擔 30%的賠償責任 ,賠 償 15 萬 余元;羅明作為臨時監護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10萬余元。
河邊行走
表弟玩手機失足溺亡
2014年7月的一天,吃過晚飯后的羅明欲前往嘉陵江邊乘涼,7歲的表弟王天要求同去。在到達江邊景區后,羅天遇見一同學,兩人便開始聊天。此時,王天向羅明索要了手機,一邊玩耍游戲一邊朝前走,羅明與同學則緊跟在王天身后一米左右。
然而意外還是發生了,只顧著玩手機的王天,并沒有發現自己已經走到了鐵鏈防護處,被鐵鏈絆倒掉入江中。不幸地是,當時天色已晚,過往的行人少,且無人善水性。蓬安縣公安局消防隊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施救,直到第二天打撈上來了王天的尸體。
因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王天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景區管理局承擔60%的賠償責任,羅明承擔20%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哥哥是臨時監護應擔責
日前,蓬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臨江河段屬于危險路段,景區內臨江河段應具有合理的防護功能,并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防護。而王天掉入江中的路段處,鐵鏈因年久失修,掉在了地上,無法起到最基本的防護作用,因此,景區管理局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法院認為,事發段景區并未安排人員值班巡邏,也沒有專職的水上突發救援人員,在事發后未第一時間履行救助義務,故對王天的死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事發時,羅明已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帶領7歲的王天外出玩耍時,應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然而,在玩耍的過程中,羅明僅是將手機交由王天玩耍,并放任其一邊玩游戲一邊走路,致使王天未能注意到身邊的危險,從而掉入江中。法院認為,王天的死亡,羅明具有主觀的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介于原告與羅明的親屬關系,且原告請求羅明僅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準許。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景區管理局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15萬余元;羅明承擔20%賠償責任,賠償1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