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預測2015年中國在能源立法方面會有哪些突破,哪怕是細分領域的突破?
《能源法》是我國能源革命進入市場化的一個里程碑,無論立法的質量怎樣,其本身就是市場化徹底改革的結果。所以,在2015年出臺才無愧于“改革關鍵之年”的歷史時刻!
以低碳發展為原則的《能源法》經過漫長的一、二階段的起草仍沒有出臺,最主要的原因是改革的基礎和力度前提不存在。作為能源領域憲法功能的《能源法》只有在破除壟斷、鼓勵市場化的原則下,才能鼓勵各種主體參與、明確其地位及規范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只有在市場化的法律關系中才能發展清潔能源,才能使《能源法》發揮作用。我主張《能源法》主體論。
我預測:
1、2015年《能源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見稿會出來,但不會令人滿意,再補充修改不會很有效率。
2、在市場化深度改革的背景下,最大的突破點會是以各主體法律地位確定及其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主線,而不是以條塊分割為主線。例如,將“農村能源”作為一章顯然是不科學,無價值的,沼氣、太陽能、風力發電大多數都在農村,農民和農村將成為可再生電力的生產者及銷售者。剛剛頒布的電力改革方案中:電網不再是電力交易的主體,不再吃差價,而是從壟斷的暴力企業變成公共服務平臺;市場決定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建設分布式與微電網;發展全用戶、多品種電力批發市場等,這些都是以法律主體為主軸所進行的制度性調整。
3、要做到這樣的程度,原有草案的結構、布局、所涉內容及條款安排等都差距太遠,需要做相當大的調整。
4、就可操作性而言,民眾對其可操作性的期望值遠大于草案涵蓋的內容,這是我國的立法能力和水平所決定的。完全市場化的領域和層面能夠規定得全面點,能夠涉及到操作層次,但這些條款仍會落后于現實中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水平。而涉及到國有和政府權力的領域,如反壟斷及政府監管義務及公平性競爭和壟斷的法律責任等范疇,就不會達到盡善的操作層面,可能只是宏觀性地規定原則、概念、界限等。
我建議:
第一,全社會應積極主動參與到立法過程中來,尤其是學者和媒體,要具有時代先鋒的精神,對民眾起到引導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催進和督促立法人員及人大加快步伐,并努力做到可操作性的高水平。但這仍與美國1428頁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相差甚遠。
第二,草案修改稿應該盡早公布于眾,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與建議,這樣,不僅使立法人員接地氣,聽民聲,也能激發民眾學習法律及參與立法的積極性,提高國民的素質和法律修養。
二.《能源法》一直難產,您認為當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 屬于頂層設計方面的原因有:
(1)改革的精神、原則、基調的堅定性、法治性、政治性及責任性的力度從來沒有像四中全會這樣明確而徹底。四中全會的全面深化改革才觸動了權力者、立法者和利益集團,才使能源的各個主體具有合理的、法定的、必須的地位和行為范疇、方式。
(2)對于立法的時間、質量、水平,頂層應該有具體的、明確的界限來規定。日本議會能在一天內審議幾部法律,還修改了幾部法律,這是什么效率?這是天地之差,對于我們的人大是不可想象的。
2、屬于立法者、體制內學者方面的原因有:
(1) 對改革的力度沒有前瞻性,沒有堅定性,也沒有使命感。
(2) 不了解基層對能源改革的期盼。對制造業企業而言,能源成本的巨大壓力必然要尋求和轉移歪門邪道的出路,否則無法生存。美國用電成本是我國的1/2,天然氣成本是1/7,這就是國企壟斷的結果 ,因而制造業和廣大民眾最期望能源的市場化。起草的《能源法》草案沒有以市場化為原則基礎,造成草案的不成熟,遲遲無法出臺。
三、針對這些原因,您認為能源行業在2015年應該做哪些方面的努力?
1、企業需要做的努力
作為能源領域的企業和行業協會應該努力提高軟實力的能力,要把企業自己遇到的個案提高到整個產業發展的高度,即應及時將這些問題、紛爭報道給媒體及立法部門,讓立法人員有緊迫感、時間感和當事人感。例如一家生物柴油企業起訴中石化案件,該案完全可以以壟斷為案由在國家工商局反壟斷局或北京法院立案,但它卻在地方的中級法院立案審理。結果既沒有使司法系統審慎考量能源央企壟斷對民企及新能源產業造成嚴重破壞的現實,也沒有讓北京的高層、立法人員及媒體關注其真實的全貌,僅有地方網絡媒體的點滴新聞,是無法將這個案件的價值充分體現出來的。訴訟案件的最高價值境界就是對立法具有參考意義。其實,這也是我國新能源企業及協會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
2、媒體需要做的努力
媒體的最高價值境界就是喚醒民眾,喚醒立法。這個案件如果引起了專業財經媒體的深度報道,喚醒對央企壟斷造成可再生能源民營企業及產業停滯的重視,將其引用到《能源法》立法修改中,成為有價值的參與,就會讓立法者切身體會到法案內容及條款安排的現實背景及需要。那么,這個案件無論如何判決,都具有了揭示痼疾,為立法提供真實素材的歷史性價值。
3、立法者需要做的努力
立法者首先要有緊迫感,作為法治社會之皮,本該走在頂層設計之先,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但顯然,我國的立法既落后于改革,也落后于現實的需要,這些落后更多的存在于部門法規之中。
四、在《能源法》推出方面,當前是否出現了一些有利條件?
現在宏觀政策面當然是最多利好的時候,市場化改革是推動機,反腐是潤滑油,兩者只有有力地結合才能將中國推上低碳發展的軌道。市場化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反腐可以打破壟斷不公這個巨石阻力。這是《能源法》出臺的絕好歷史背景。
五、 2015年1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新《環保法》正式實施。這對于《能源法》的出臺是否有一些借鑒作用?
是的,《能源法》身擔重任,就是不僅要將社會各主體推上低碳良性發展之路,還要與相關的法律如《環保法》相一致,相互補充、相互配合。
六、《能源法》的制定,可對當前我國推進能源革命能產生哪些作用?
1、能源革命是我國最艱巨的改革領域,也具有帶動其它行業改革的導火索作用的。
2、《能源法》立法的質量代表了立法者的水平,所以,媒體應該對立法者施壓并監督。
3、確立了能源領域各主體(包括了社會所有人)的權利義務,鼓勵了市場化競爭,刺激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限制了能源浪費,激勵了節能減排,使全社會在低碳的軌道上運行。
七.國外在出臺《能源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經驗值得借鑒?
有借鑒價值的東西太多了,很難一一道明,我只能用最精煉的字形象化概括:
1、 高(高度)
2、 謹(嚴謹)
3、 全(全面)
4、 具(具體)
5、 用(適用)
6、 開(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