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實質是國家為穩定國民經濟基礎、加強農業保護而實行的一項惠農政策,由各級財政給予農民保費補貼,是政府財政對農業的一種附加投入或補償性投入,是政府對農業的一種凈投入。政府對農業保險的這種投入,是著眼于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著眼于增強農業的基礎地位,它是一個國家對農業進行支持的一種政策工具。
據靈核網《2015-2020年中國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現狀及投資分析報告》稱,目前我國農業保險補貼政策有待完善之處,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補貼金額相對規模小。以農業保險補貼深度(即政府提供的各類農業保險補貼占農業GDP的比重)來衡量,2007年全球65個國家的平均水平為0.63%,美國高達4.4%,日本為1.3%。相比之下,2007年我國這一比例只有0.16%,即使補貼總額逐年增長,2012年也只達到了農業GDP的0.4%左右,顯著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與美國等發達國家更是相差甚遠。
(2)補貼種類單一。全球范圍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主要包括對農民的保費補貼、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補貼和通過再保險方式對超賠損失進行分擔的超賠補貼三大類。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2007年全球農業保險補貼占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比重平均為68%,其中保費補貼為44%,費用補貼和超賠補貼為24%。美國和印度都是三項補貼俱全,日本有保費補貼和超賠補貼,加拿大有保費補貼和費用補貼。相比之下,我國只有保費補貼,沒有費用補貼和超賠補貼。
(3)地方政府承擔了較高的補貼責任。我國農業保險實行多級財政共擔的補貼格局。以種植業保險為例,中央財政補貼比例為35%—40%,各級地方財政為40%—45%,其中省級財政至少為25%,其余主要由縣級財政負擔,農民自擔比例平均為20%。總體來看,地方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承擔的補貼責任重于中央政府。相比之下,在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計劃下,保費補貼主要來自于聯邦政府,州及以下政府并不需要出錢配套。
(4)補貼環節的監管鏈條不完整。簡單來說就是“重投入,輕產出”,即重視前期的補貼確定和中期發放,忽略補貼的后期績效評估和整體風險控制。
農業保險補貼政策不完善所造成的主要問題
1.主要農作物沒有做到“應保盡保”,特別是最需要農業保險支持的地區參保率反倒偏低
根據保監會數據,2013年我國農業保險承保農作物面積為11億畝,占全國播種面積的45%,還有一多半沒有被保險覆蓋。在黑龍江等糧食主產區,由于縣級財政資金配套困難等因素的制約,農業保險覆蓋率甚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2.保障水平低、品種少,使得農業保險對農民的吸引力日趨下降
目前多數地區種植業保險的平均保障金額很低,連種植成本都無法充分覆蓋,更不要說起到對農民收入保護的作用。此外,目前補貼的品種以中央財政介入支持的15類為主,設施農業、特色農產品等農民需求很大的品種由于缺乏補貼支持而幾乎沒有保險覆蓋。這些問題顯然與農業保險補貼力度偏小直接相關。
3.地方政府過度介入農業保險經營過程,加重了道德風險和保險欺詐現象
近年來,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虛假賠案、套取補貼等案件頻發,許多都表現為地方政府與保險公司的“共謀”行為。這固然與財政補貼的后續監管不力有關,同時也與地方政府在補貼結構中擔負著過高的比例從而有相當大動機實施過度行政干預有一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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