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則經濟研究所與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在聯合發布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則框架》課題報告在北京(農用地、商住地、工業地)發布,如下是天則經濟研究所特約研究員,天則土地制度研究課題組成員程雪陽在天則土地課題發布會上的發言:
程雪陽:盛洪老師對于我們報告的介紹非常詳細和全面,作為課題組成員,我補充以下三個小問題。
第一,我們這個報告對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判斷和主張與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是一致的。我們認為,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讓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作用。所謂“市場發揮決定性的作用”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一個具體的標準。我們就是要用這個標準來審視當下的土地制度哪些是需要廢除的,哪些是需要修改的。比如,土地劃撥制度就完全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遺產,完全是借助“行政之手”來配置土地資源,所以應該廢除。再比如,我們的土地利用規劃,從外觀上來看是現代的用途管制制度,但其內殼則是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指標管制模式,從上到下設定的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就是這種模式得以落實的關鍵。所以目前的土地規劃制度屬于改革不徹底的產物,未來要放棄。
第二,盛老師在主報告中提出,未來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關鍵是要建立自由契約制度,我完全同意,這其實也是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表現。但我覺得,強調自由契約制度的前提是把農民看做是“正常的公民”。現在的情況是,農民一方面被當作是二等公民,他們進城定居以后,就必須放棄自己在農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城市居民不管如何遷徙,哪怕到月球上居住,也不會因為居住地的變化而喪失自己的財產;另一方面,農民則享有“超公民權”待遇,凡是在集體內部出生的小孩(主要是男丁)到了一定的年齡,在理論上都有權要求集體向其無償分配承包地和宅基地。而城市居民的小孩則無權要求城市政府為其無償分配宅基地。
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是因為,農村的土地制度依然延續1958年人民公社所建立的“政社合一”體制,基于遷入和出生的人口不需要給集體補交股份,遷出和死亡的人口則需要收回股份,而1980-1990年代以后,中國的城市土地和房屋則進行了市場化和商品化改革,取消了無償分配制度。未來我們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標和方向,應當是把農民當成正常的、平等的公民,一方面要給他們公民應該有的正常待遇,不要歧視他們,不能因為他們進城定居就剝奪他們在農村的土地;另一方面,要廢除農民僅僅基于出生就可以無償獲得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特權,要取消這種“超公民待遇”。在我看來,我們這個國家,應該鼓勵所有人都靠自己的勤勞努力和聰明才智獲得財富,不能僅僅因為出生或者居住地就額外獲得或者剝奪其財產。
第三,盛老師在主報告里面談到現在村干部貪污腐敗現象嚴重,年初也有媒體報道說深圳(農用地、商住地、工業地)某個村官坐擁20億元資產。為何農村村官頻頻涉貪涉腐涉黑,同為政治組織組織的城市居委會干部,則涉貪涉腐涉黑少一些呢?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居民自治是政治與經濟相分離的,居委會只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不牽涉太多的經濟活動,沒有腐敗的土壤和涉黑的必要。而農村則依然延續1958年以來的“政社合一”體制。當作為政治組織的村委會和村黨支部,不但擁有管理村莊的政治-行政權力,而且還擁有管理和處分集體財產權力時,貪污、腐敗、集體資產流失以及“權力的黑社會化”幾乎就難以避免。吳敬璉先生近些年一直在談權貴資本主義的問題,依照我的看法,村官涉貪涉腐涉黑就是權力與資產(資本)相結合的鄉村權貴資本主義。
所以,當下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要與鄉村治理結構的現代化結合在一起,不能單兵突進。具體來說,就是要按照“政社分設”原則在行政村層面繼續推行“政社分設”的改革,要拆掉這座“改革爛尾樓”,剝離行政村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代理人”的職能,讓其真正成為一個政治自治和社區服務組織,就像當下的城市社區的居委會所做的那樣。農民經濟集體組織則在集體土地股份化改造以后,由成員按照財產份額自愿結合而成,就像成立公司那樣,一個行政村內完全可以存在多個集體經濟組織。待到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以后,一個集體經濟組織也完全可以跨越幾個村,甚至幾個縣,幾個省,乃至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