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離今日(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開程序庭對小股東訴華潤電力董事會未公布并購金業集團資產案進行聆訊前的四天,8月2日,華潤電力的聯營公司--太原華潤煤業有限公司和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合同》,完成了這樁引起巨大爭議的礦權交易。
但有山西律師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8月1日提交的異議申請沒有得到答復的情況下,涉嫌強行交易和突擊交易,他們將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
礦權轉讓交易距開庭僅4天
8月2日,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舉行轉讓鑒證,太原華潤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華潤)和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業集團)代表現場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合同》,引起巨大爭議的中社和紅崖頭煤礦探礦權交易已經完成。
但華潤小股東狀告華潤董事會未公開并購金業資產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案件,將于今日(8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開程序確認庭。山西和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曉勇認為,在距離開庭僅剩4天時間時進行的此次轉讓交易,有突擊交易和強行交易的嫌疑。
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公告顯示,本次簽訂合同轉讓的山西古交市中社井田精查探礦權和紅崖頭井田8號9號詳查探礦權,價格分別為280789.49萬元和48778.52萬元,比此前媒體報道中出現的山西博瑞礦業權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價低88017萬元和145.35萬元。而主導這次收購的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7月18日發布的澄清聲明顯示,本次收購“代價實際上低于總評估值”。
7月25日,金業集團剛剛獲得中社和紅崖頭兩個煤礦的探礦權許可證。再往前追溯,盡管兩礦探礦權在2003年到2007年期間曾經屬于金業集團,但在2010年2月9日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與山西金業集團簽訂資產并購協議之前,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以“(晉國土資函【2009】645號)《關于中社紅崖頭井田探礦權延續轉讓及劃轉礦區范圍意見的函》”的形式,確認兩礦探礦權已經過期,勘查許可證成為無效證件。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公告顯示,該交易的公示期是2013年8月2日到15日,“公示期內對轉讓礦權有異議的,以書面材料形式送到……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 (公示期內收到為準)”,“對公示和公開期間反饋有異議的意見和信息,國土資源部門和相關部門將組織調查核實,待異議消除后再行辦理”。
律師懷疑是強行交易
胡曉勇律師昨日(8月4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7月26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網站發布中社和紅崖頭兩礦探礦權轉讓的公告后,他受委托人委托,于公示期所確認的異議申請提交的最后一天,即8月1日,向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提交了異議申請書。
異議申請書指出,該兩個井田之前已經由國土資源部授予中聯煤層氣公司探氣權。審批探礦權時并未征得中聯公司的同意,故探礦權的審批程序違法。而在該兩個探礦權轉讓時屬于無效的探礦權,應收歸國有,不能由原探礦權人轉讓,應履行公開招標掛牌程序,協議轉讓不合法。
和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志明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他于8月1日親自到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遞交書面申請,“在去之前,我們已經通過電話表示了異議,進而發了傳真,再就是通過快遞進行了遞交”。
不過,王志明對記者表示,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網站隨意改動公開公告中的內容,“在提出異議方式一項,7月26日發出的公告中,直到8月1日都還保留有電話提出異議一項,但8月2日就將電話提出異議的字樣刪除了,作為政府的正式文件,不應當以這樣隨便的方式剝奪公民提出異議的權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8月1日保存的7月26日公告中,有如下表述“公示期內對轉讓礦權有異議的,請撥打電話……或以書面材料形式送到……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公示期內收到為準)”,但8月2日重新查看時,該公告就只剩下“以書面形式送到”的字樣了。
胡曉勇表示,在提交異議申請后,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明確表示將其異議記錄在案,并向委托人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報告,但卻在8月2日強行通過交易,屬于違法程序,他將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行政復議。
對于律師上述質疑,記者尚未獲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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