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起草《辦法》擬禁止性病、艾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進入公共沐浴場所,引發熱議——
沐足桑拿拒絕艾滋病人難道進門前要先驗血?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該辦法第九條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入浴的標志。本辦法所稱的沐浴業,是指為消費者提供洗浴、足浴、溫泉、SPA等服務的行業。
《辦法》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條款公布后立即引起社會廣泛爭議。艾滋病專家和志愿者認為,該條款與近年來一直倡導的“零歧視”艾滋病患者的倡議有沖突;但有網站調查顯示,近七成的受訪者支持這一條款。有專家則對羊城晚報記者表示,共浴染艾滋病“沒有科學依據”,而且《辦法》中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也不具備可操作性。
防艾人士很不滿:
此舉會加劇對艾滋病人的歧視
依據該《辦法》第一條解釋,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為規范沐浴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沐浴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沐浴行業健康發展”。但禁止艾滋病患者進入公共浴室的規定卻引起了艾滋病工作者們的不滿。一些長期參與艾滋病工作的人認為,這樣做只能帶來對艾滋病患者的歧視,而并不能防控艾滋病的傳播。
艾滋病工作者、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AIBO AIDS Relief)項目負責人常坤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這個《辦法》是“對艾滋病的無知造成的”,禁止艾滋病患者進入公共浴室“不利于社會消除針對艾滋病相關群體的歧視,反而會加劇對艾滋病感染者的污名化”。
同時他特別指出:“沒有任何特征能夠顯示出某個人是不是艾滋病感染者,難道浴池還要對每個客人進行檢測?何況艾滋病毒還有一個窗口期,在窗口期內,是無法檢出艾滋病毒抗體的”。
患者述各種恐艾:
求醫屢被拒,錯過最佳治療期
天津艾滋病患者李先生,2006年被查出為艾滋病毒攜帶者,距今已近8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李先生表示,艾滋病人在生活中遭受歧視是常事,如今出臺這樣一項針對艾滋病患者的《辦法》更造成了“歧視的加劇”。
他認為,“相關人員”關于艾滋病的“知識太過欠缺”,“這種錯誤的(預防艾滋病的)方法只會造成社會的‘恐艾’情緒加劇”。采訪中,他講述了一段親身經歷。
2012年李先生患急性闌尾炎住院,醫生在化驗時查出他是艾滋病攜帶者后,做完手術的第3天他就被要求出院,醫院不再讓他住院進行康復治療,而是讓他回家調養。
他還給記者講述了幾個艾滋病人受歧視的遭遇。艾滋病患者陳先生2006年被檢查出腰椎間盤突出。他想去醫院做手術,可他找過的所有醫院都拒絕為他提供手術治療,最后他通過多方關系終于聯系到了一位愿意給他做手術的醫生,可等到會診時才發現,已經錯過了最佳治療期,即使做了手術也還要依靠拐棍。如今這位陳先生幾乎是什么都干不了了。
有類似遭遇的還有一位廣西的艾滋病患者。2008年時他被查出視網膜脫落,到處求醫無果。2009年年底,他終于聯系上了上海的一家醫院,可那時候他已經幾近失明了,只能稍微感覺到燈光。醫生檢查后也告訴他,治療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求職不過關,小伙有苦說不出
安徽的小吳2010年從一所師范學校畢業,畢業后參加了安慶教育局組織的招聘教師考試,小吳很順利通過了筆試和面試。但進入體檢環節時卻查出了問題,他患有艾滋病。最終,小吳因為體檢不合格被用人拒絕。2011年,他向法院提出上訴,他認為,按照艾滋病防治法和就業促進法,艾滋病患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但法院一審和二審還是判他敗訴——法院最終認為安慶教育局的體檢標準是合理的。但小吳一直不服,他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艾滋病防治法屬于上位法,而體檢標準屬于下位法,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法院判他敗訴是不合適的。
目前小吳在一家私立學校就業,但是他卻一直不敢公開自己是艾滋病患者這一身份,“公布了肯定要被歧視的,不只是就業,生活中還有方面會受歧視,我甚至都沒敢把患病的事告訴家人”。
專家作權威解讀:
共浴感染艾滋沒有科學依據
針對《辦法》引起的熱議,中國性病艾滋病防治協會秘書長沈潔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全世界公認的艾滋病傳播途徑只有三種:性、血液、母嬰,如果不在浴池發生性關系的話,單純洗個澡是不會感染艾滋病毒的。像共用餐具、臥具甚至共浴都不可能傳播艾滋病毒。即使入浴者彼此都有皮膚上的損傷,這也不會導致傳播”。她強調入浴感染艾滋病“沒有科學依據”。另外,她還指出,禁止艾滋病患者進入公共浴室沒有可操作性,“你不可能對每一位進入(公共)浴室的人進行HIV檢測”。
14日,羊城晚報記者試圖聯系商務部相關部門追問相關爭議問題,但并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回應。
相關新聞
11月11日前快提意見
據新華社電 日前,商務部就《沐浴業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明確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標志。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11月11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浴池應設水溫指示計,設有防滑設施,有服務人員負責管理消費者安全。沐浴場所內如出現顧客暈池、滑倒等突發事件,沐浴經營者應先行采取救治措施。浴池水質應符合國家沐浴場所衛生規范要求,應定期清池、消毒、換水。
征求意見稿提出,沐浴場所應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沐浴從業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說明服務價格。對在服務過程中銷售的沐浴用品應當明碼標價。對所使用的沐浴用品和器械應當向消費者展示,由消費者自愿選擇使用。
七成受訪網友表示支持
截至14日17時,新浪網共有17175名網友參與的“你如何看我國擬禁艾滋病人進公共浴室規定?”的網絡調查。該調查顯示,72.1%的參與調查者表示“支持,為了大家的安全和健康考慮,應該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21.8%的受調查者表示“不支持,禁止艾滋病人入浴帶有嚴重的歧視色彩,且艾滋病病毒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膚的接觸是不會傳播的。”另外還有6.0%的受訪者表示“不好說。”
有網友也認為“禁止艾滋病患者進入公共浴室,是出于對大眾健康的保護,而非對艾滋病患者的歧視。”
持反對意見的網友“warspitress”則認為:“問題是洗澡根本不會傳播,這種毫無科學依據的歧視性法完全是多此一舉。”
網友“八的二次方”表示,與禁止艾滋病患者進入公共浴池相比,“為禁止艾滋病人隱瞞病情而進行性行為立法更加重要”。
各方聲音
浴業從業者:
無權盤查也無從監管
辦法擬禁止性病、艾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進入洗浴、沐足、溫泉、SPA等沐浴場所。對此,一些從業者提出,最大的問題是此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廣州五羊新城附近一家洗浴中心的管理者說:“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膚病我們還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我們無從監管,而且也沒有權力去盤查。”
記者走訪了廣州多家沐足和SPA機構,對方均表示平時不會在入口處設置禁止性病、皮膚病或艾滋病患者入內的標準。“一方面,我們歷來沒有這個傳統;另一方面,來者是客,生硬趕走的話,太不尊重人。”中山一路某美容SPA機構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至于保障公共衛生,“主要靠客人的自覺”。
醫生:
一般皮膚接觸不會傳染
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皮膚科主任盧斯漢認為,公共沐浴場所提示禁止性病和皮膚病患者入內十分必要。“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在公共場所某些皮膚病、性病的傳播幾率,保護人們的健康。在這些公共場所,人們經過未完全消毒徹底的毛巾、某些患者坐過后被病菌污染的椅子等容易間接染病。”比較常見的包括皮膚癬(包括股癬、腳癬)、性病(尖銳濕疣、淋病、念珠菌陰道炎)等都可能會讓人“中招”。
知名的艾滋病專家、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感染科主任蔡衛平對有關艾滋病人不能進公共浴室的規定表示不解。他表示,艾滋病不會通過一般的皮膚接觸而傳染,除非皮膚表面接觸者雙方均有嚴重的破損而且是直接接觸。他說皮膚病、性病則不同,一般的接觸都可能傳染上。此外,他對公共沐浴場所能否真正操作執行也表示懷疑。
公益人士:
這是典型的政策性歧視
“這證明以往的政府宣傳和預防工作做的還不到位,公眾連基本的艾滋常識還沒搞懂。”中國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聯盟負責人孟林指出。
他向記者表示:“本次事件屬于典型的政策性歧視,負面示范效應極大,影響極壞。”孟林指出,“這也說明,進行反對‘艾滋病恐懼’與‘艾滋病歧視’的常識補課,首先需要從各部門、各地方政府做起。”
據悉,中國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聯盟的正式建議將于近日正式在商務部的意見征詢網站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