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國家鐵路局發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取消駕駛證年審制度,改為用人企業每年一次將所聘用駕駛人員的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相關鐵路機車、動車組及軌道車等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申請條件、考試程序以及駕駛證的管理等規定。
我國現有鐵路內燃、電力機車約2萬臺,CRH系列動車組約千組,包括大型養路機械、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在內的自輪運轉車輛約4.5千輛(組)。全國共有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近15萬人。隨著鐵路運營里程特別是高速鐵路里程的不斷增加,對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數量和技術水平要求進一步提高。
實施細則增加了動車組準駕類型,并對申請條件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如申請人必須經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對高速列車駕駛人員和相關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實施細則要求聘用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聘用取得駕駛證的人員,還應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為落實簡政放權、規范管理、便民利民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實施細則進一步精簡合并準駕類型,由此前的21類減少到9類。如考試通過獲得J1類駕駛資格的,可準駕動車組和內燃機車、電力機車;如考試通過獲得L1類駕駛資格的,可準駕大型養路機械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單司機、重載列車司機無需再單獨申請駕駛資格。考試科目也進一步精簡,由原來的6項精簡為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