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征求意見稿,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準。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對于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貸款、有償集資款總額、融資成本、償還債務的期限、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二)對于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總額、融資成本、合理回報、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三)對于還貸、經營期滿后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應當根據養護及運營管理成本確定。(四)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五)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根據交通流量、當地物價指數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予以調整。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主線收費站的應當聯合設置。收費道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需要,不得造成車輛堵塞。新建收費公路的收費站應當同步建設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推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并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新增非收費公路的發展資金由公共財政承擔;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發展資金除公共財政投入外,可利用社會融資方式籌集,通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償還。但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選定的投資者應當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和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以及經批準已經收費的二級公路不得轉讓收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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