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號上午,廣發銀行佛山新江支行原副行長林某德涉嫌違法發放貸款案,在禪城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就新證據展開了質證。就自己當初為何不去深圳華實公司核實情況,林某德昨日將原因歸咎于“行長不批準”,其律師則稱廣發銀行貸款管理制度的漏洞和管理不當所造成的貸款風險,不應由林某德一人來承擔。
檢方提供兩份新證據
在昨日的庭審中,禪城區檢察院提交了兩份新的證據,分別是根據承兌匯票整理的清單,以及廣發銀行佛山分行信貸業務出賬申請審核表。檢方提出這兩份證據,以證明林某德在整個過程中都有著監管上的責任。
對于這兩份證據,林某德及其辯護律師都提出了異議。“上面注明的經辦人和負責人都不是我。”林某德表示,而且出賬申請審核表包括了從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出賬審核。但是林某德在2011年10月就離職。
林某德繼續否認控罪
檢方表示,違法發放貸款不是一個點的問題,是一個完整過程。林某德有諸多失職的地方,在發放承兌匯票這個環節,林作為承辦人,他應該去了解公司的貿易背景,存在監管失職的情況。具體發放每一筆貸款的過程中,他作為項目的責任人,因為失職導致承兌匯票被簡美公司以虛假資料騙取過去。
在法庭上,林某德還認為自己當時沒有到深圳去核實華實公司的情況,是因為當時新江支行的行長沒有批準。“每一項工作都是由行長去分配的,我想去深圳做但他(行長)不允許我這樣做,我有什么辦法?”
檢方回應,其他人也有相應責任,但林在職時是授信合同簽訂的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