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發布2013年第12號公告。公告稱,為了進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風險,要求銀行間債券市場在三個月的過渡期后統一實行券款對付結算——即債券交易達成后,在債券交易雙方指定的結算日,債券和資金同步進行交收,且債券的交割和資金的支付互為條件。
多年以來,在正式的“券款對付”結算條件暫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之間的交易結算一直是采取“純券過戶”、“見券付款”和“見款付券”三種結算方式。這三種結算方式中,債券的交割過戶與資金的清算不同步,這三種方式的結算雙方都存在著不等的結算風險。
人民銀行公告規定,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通過其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未開立賬戶的交易者,應當委托債權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人民銀行公告規定,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管理資金專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應當按債券托管賬戶分戶設置,一戶一賬,僅用于辦理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歸市場參與者所有和支配;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動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券登記托管機構不得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墊資;債券結算資金實行日終“零余額”管理,對日終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內的剩余資金做自動劃回處理,不得滯留資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結構應建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查詢機制,為市場投資者提供服務。
此外,公告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日常監控,發現日終滯留資金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過渡期結束后,對未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的債券交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為其提供交易結算等各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