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建議,修訂《商業銀行法》第39條,即“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用流動性覆蓋比例和凈穩定資金比例來替代存貸比要求。
吳曉靈是9月5日在第二屆金融街論壇上發表《完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促進金融業穩健發展》主題演講時做出上述建議。
修法過程方面曉靈建議:首先發行同業的大額可轉讓存單,把這些存單的資金計入一般存款,并交納存款準備金,允許商業銀行用這樣得來的資金去放貸款。
其次放開并規范通過同業吸收存款的業務。“因為通過同業吸收存款是中小銀行重要的資金來源,我們應該放開這條來源,而且應該給它以正道,把它計入能夠貸款的范圍之內。”吳曉靈說。
最后則是以緊頭寸控制商業銀行資產,取消貸款規模控制。
吳曉靈指出,受制于存貸比的考核,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受到了一定的侵蝕,形成了人所共知的“存款充時點、貸款繞規模”等扭曲的市場行為。因為各家銀行都有下達存款的指標和任務,于是銀行的人員會通過自己的私人關系到社會上拉存款,從而催生了資金掮客的興隆生意。
“為了完成存款的指標和任務,買存款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吳曉靈說,買存款的做法催生了金融掮客,為內外勾結、非法集資留下了漏洞。其中,中國銀行內蒙分行圖雅的事件是最典型的案例,涉案金額達到27億元。
“正因為有銀行人員的參與,使得這些非法集資似乎披上了一層合法的外衣。” 吳曉靈說,“這里面除了行政的原因以外,也有商業銀行自身理念的原因。”
同業業務現在也成為繞開存貸比監管主要渠道,吳曉靈就此指出,這盡管有制度上的無奈,但也是不誠信的行為。
吳曉靈建議,除用于清算、結算及頭寸參與的同業往來的資金外,其它均應視為一般存款和一般貸款,給它以資產負債的自主權,應該真實反映資金用途。此外,要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銀行發行的保本的負債產品一律計入表內,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的產品,凡是有地區收益率的均應納入表內。
“銀行不保本的理財產品要注明信托關系,且不得有預期收益率的宣傳,如果能明確是信托關系,而且不標明收益率的話,才可以被列入表外。”吳曉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