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介機構招商,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即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
所謂中介招商,就是政府或某一機構、單位(委托方)通過專業機構或中介人(受托方),將招商項目推向國際相關投資市場,受托方經過開展一系列的招商引資活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嚴格程序,為招商方選擇最理想的合作伙伴。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合作關系,代理機構或個人可與投資者簽訂任何招商引資協議,委托方按期支付給受托方一定的活動費用,當項目推介或轉移成功后,再按招商額的一定比例付給傭金。特征是受托方要親自“操辦”,得到項目后“轉讓”給委托人,類似一種買賣關系。
委托招商,也稱招商代理制,是指政府或某一機構、單位為發展本地經濟,在規定相應職責、權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代理進行招商引資和開發建設的一種經濟活動。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代理機構或個人不與投資者簽訂任何招商引資協議,需要時由委托方出面簽訂,受托方是實行分成制的項目推介人員。委托方在項目推介或轉移成功后,按照招商額的一定比例付給傭金。特征是受托方只負責按照委托方要求對項目進行招商引資,類似一種“雇傭”關系。受托方一般是專業的投資中介咨詢機構或個人。
委托招商的報酬一般按招商項目外資實際進資額的0.1%--2.5%計付,各級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投資項目,報酬由同級財政負擔。中介招商的管理辦法和報酬計付比例未見報道。無論是中介招商還是委托招商,都是專業化、市場化的招商運作模式,操作規范,可以提高招商引資的有效性。但從實踐看,對于境外資金來說,中介招商作用一般要比委托招商的作用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