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歷史由來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現在,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節日宗旨
⑴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⑵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⑶搜集消費者的意見并向企業反饋
⑷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⑹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準則內容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了第39/248號決議,大會在該項決議中核可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準則》,是一部具有世界意義的保護消費者的綱領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條,文中不僅指出了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而且對各國政府和企業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提出了詳盡而嚴格的要求。在前兩部份中,用了6條的篇幅,主要闡述了這套保護消費者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制定該準則的一般原則。其中,著重闡明制定這套準則的目的,是要保證消費者的下列合理需要獲得滿足:
⑴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⑶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⑷消費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辦法
⑹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于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第三部分共36條,是該準則的主體部分。
主要圍繞消費者需要保護的具體方面,對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義務主體─各國政府及企業所應采取的措施作了規定。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安全,對消費者來說是最重要的一項權益。該準則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采取適當政策,確保制造商生產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費者說明如何正確使用商品,并使他們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會有何種危險。在產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經銷商如果發現未曾預見的危險,應毫不遲延地通知有關當局和必要時通知消費大眾。政府也應考慮保證消費者適當獲悉危險的方法,一旦發現產品有嚴重缺陷或即使正確使用也會造成重大危險,制造商或經銷商應收回該產品加以替換或修改,或改換另一產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時間內這樣做,就應適當賠償消費者。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該準則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通過有計劃督促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從事商品和服務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強制性標準,以防止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做法。這類程序必須特別照顧低收入消費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國政府鼓勵所有企業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決消費者的爭端,并設立向消費者提供協助的志愿機構,其中包括咨詢服務和非正式控訴程度,提出應向消費者提供關于現有賠償和其他解決爭端程序的資料。
節日組織
組織介紹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IOCU)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
組織宗旨
在世界范圍內協助并積極推動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努力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促進對消費服務進行比較、試驗的國際合作;促進消費信息、消費教育和保護消費者方面的其它各種國際合作;收集、交流各國保護消費者法規及慣例;為各國家集團討論有關消費者利益問題解決辦法提供講壇;出版有關消費者信息的資料;與聯合國的機構及其它國際團體保持有效的聯系,以起到能在國際范圍內代表消費者利益的作用;通過聯合國的機構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對發展中國家關于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的發展計劃,給予一切實際的援助和鼓勵。
組織結構
全體大會,由各個成員組織所推選的代表組成。理事會由會議推選3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指定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十名領薪者。經費來源于會費和出售出版物。在聯合國有關機構中具有咨詢地位。這些機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消費者咨詢理事會、歐洲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同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國內婦女委員會中派有代表。聯系單位:國際電器技術委員會。
組織活動
設有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檢測商品,進行教育、發展、法制、醫療等活動;在亞太地區設立顧問小組委員會,提供信息資料的專門來源。中央秘書處設有圖書館,以收集和傳播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立法、技術、教育的資料。制訂拉丁美洲和亞太地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管區內區域發展計劃,支持并進行有關不完備商品標簽、向第三世界傾銷危險藥品、農藥以及嬰兒食品的監察等問題的研究。
中國現狀
發展歷程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企業與消費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這就決定了中國具有做好維護消費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礎、經濟基礎與社會基礎。盡管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消極因素,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但是,政府、企業及消費者正在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決這些問題。積極推動建立消費者組織,這是措施之一。
據統計,截止1992年底,中國已建立縣以上消費者組織2400多個,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以及學校、機關、集貿市場、大中型工商企業中,建立各種類型的分會、聯絡站、監督站總計達3萬多個。各級消費者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35萬件,其中90%的問題都得到了合理解決,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4.66億元。由于中國消費者組織受到群眾擁護以及黨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質,所以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問題的解決也比較順利。中國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的另一個突出之點,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工作進展也較快。
中國的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9個計劃單列市制定頒布了地方性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專門法規。全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專門法規也將很快出臺。與此同時,許多工商企業也積極開展自我監督,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工作。從中國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發展實踐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幾年內,中國完成了資本主義國家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做得到的事情。事實證明和將要繼續證明,中國的消費者運動具有資本主義國家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和特色。綜上所述,消費者運動經歷了一個從自發的群眾性活動到有組織的群眾性活動;從政府的行政干預到用法律保護消費者利益;從生產者、經營者對保護消費者的放任狀態到積極參與的歷史過程。全球一個總的趨勢是,世界各國政府越來越關注國民生活,把保護消費者利益列為社會及經濟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可以說,消費者運動的前景無疑將是無限光明的。
近年來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以及媒體對于行業潛規則、霸王條款等問題的重點曝光,導致很多企業對于3·15消費者權益日感到惴惴不安。3·15前夕,不僅公關活動異常頻繁,更有一些企業主動討好消費者。
其中,各大團購網站爭相推出消費保障措施,團購到的優惠券過了有效期,現在也能夠退還費用。淘寶網上頗有名氣的麥包包還主動拿出100萬元保證金,作為自己的信譽承諾。
凡客誠品旗下網站V+宣布,將在全國超過260個城市推出免費上門一次性退換貨服務,客戶通過撥打客服電話就能輕松實現一次退換貨,可當場退還現金。
另外,隨著家樂福、沃爾瑪等賣場的價格欺詐被曝光,一些家電賣場也在3·15之前實行“明碼實價”的銷售模式,拒絕砍價。以此表示自己的價格最低,沒有水分。
有些企業因為3·15的到來而惶恐不安,也有些企業主動出擊“化危為機”,舉行各種讓利促銷之類的活動。3·15,我們在維權的同時,同樣也要擦亮眼睛,對企業們的“3·15秀”冷靜處之。
2012年已是第30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了。
每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央視315晚會揭穿無數的騙局、陷阱和黑幕并且曝光一批不法商家和不良商品,從而喚醒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向任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利益集團舉起利劍。
歷年主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一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
所謂“年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一個方面的內容,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現在人們喊他們修,他們還十分不耐煩,如果沒有消費者去買他們的東西,他們哪里來的這些名聲,所以,應該尊重消費者。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利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仿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才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仿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