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Ds利率可以為存款定價提供參照。NCDs的性質本質上是“存款”,因而,其價格毫無疑問就是未來存款利率市場化的參照基準之一。
同時,NCDs有利于貨幣市場基準利率體系的完善。
—魯政委
魯政委
早在20世紀初,大額可轉讓存單(CD)就已是美國不少銀行經常使用的工具,但那時多是與貸款捆綁在一起、不可轉讓的記名CD。全球現代意義上的大額可轉讓同業定期存單(NCDs)則是在美國20世紀60年代出現的。
美國NCDs受三個因素影響
從美國歷史上看,NCDs市場發展曾主要受到過三大因素顯著影響:
一是“Q條例”對CD的利率上限管制。由于NCDs的發行利率在1973年及其之前一直受制于“Q條例”所規定的利率上限,因而,每當貨幣市場利率突破“Q條例”規定的上限時,其發行就會遇到困難從而令市場出現萎縮。
二是替代性金融工具的發展。在1982年12月和1983年1月,美國國會分別允許存款性金融機構開設不受“Q條例”利率上限管理的貨幣市場存款賬戶和超級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NOW),這兩大工具也對穩定負債起到了積極作用,因而降低了銀行的NCDs發行動力。
三是與金融機構的信用狀況變化有關。在1982年-1992年間,美國經歷了一次大規模的銀行倒閉風潮,即“儲貸機構危機”,銀行信用狀況受到極大損害,此間NCDs的需求曾大幅下降。
定價和監管
雖然美國NCDs的發行期限從7天到5年甚至更長不等,但目前的主流品種都集中在1年期以內。筆者選擇1個月、3個月和6個月三個品種觀察發現,其收益率存在以下特征:
一是除非出現對金融機構信用風險的嚴重擔憂,否則,一般情況下NCDs收益率水平大致會與聯邦基金利率保持高度一致;其相對于同期限倫敦銀行間拆借利率(Libor),在正常情況下有大約10bp左右的溢價。
二是NCDs隨著期限延長,收益率一般略有上升,但1個月、3個月、6個月品種之間的期限利差不超過50bP。
三是NCDs相對于同期限美國國債利率存在顯著溢價。
在美國,對NCDs的監管主要與兩個方面的法規有關:一是與“儲蓄和存款”相關的法規;二是與證券法相關的法規。
在與“儲蓄和存款”相關的監管方面,由于NCDs從誕生之初從法律角度就被認定為“儲蓄和定期存款”的一種,因而,自其產生就與對銀行的監管和對存款賬戶消費者的保護密切相關。這方面直接與其有關(因監管銀行而使其間接受到影響的監管政策這里不討論)的政策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對利率限制,第二個方面是存款保險。
在與證券相關的監管方面,美國對于證券的監管是兩級體制,分為聯邦和州。其中,聯邦層面監管跨州發行和流通的證券,而州和地方監管僅在轄內發行和流通的證券。
對我國的啟示
客觀說來,美國NCDs和我國當前擬推的NCDs在產生背景方面既有相似點,也有不同處。
從相似點來說,二者都產生于利率市場化的過程中,都發生于存款利率依然受到上限管制的背景下,都是由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的。
從不同點來說,美國的NCDs是市場為突破“Q條例”的利率管制而自發產生的規避監管政策、最終為監管政策所許可的金融創新。而我國的NCDs則是由監管層主動推動的、意在為利率市場化提供定價參照的金融改革措施之一。
與此同時,美國NCDs的發展與“存款”法律認定的歷史淵源密切相關,特別是與存款保險制度密切相關,而在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制度性存款保險,我們可以從一開始就將其視為一種短期金融市場工具的角度,在汲取美國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需要來拓展中國版NCDs的設計和發展空間。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認為,在中國NCDs的發展中,應特別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辯證借鑒美國的經驗:
一是對寄予定價期望的中國NCDs來說,一個活躍的二級市場極為重要。
在美國NCDs的發展過程中,一開始并未被寄予明確的定價期望,而只是到其發展到相當規模之后,金融機構才感受到其大大增強了負債的自主性,增強了應對利率市場化的能力。而在我國NCDs的設計中,則一開始就被寄予了定價厚望。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對金融機構的最大挑戰是如何為存、貸款定價,而NCDs可以在多個方面做出貢獻。
首先,NCDs利率可作為同期限貸款定價的優惠利率。我國擬初始推出的NCDs,可能主要由銀行間市場的金融機構面向銀行間市場金融機構發售,因而,其利率實際上就是金融機構的資金成本。按照企業正常的“成本加成”定價方法,為避免利率市場化之初金融機構定價能力不足情況下的惡性競爭,應當規定NCDs利率為金融機構同期限貸款定價的下限,即可以考慮讓其承擔優惠利率的職責。
其次,NCDs利率可以為存款定價提供參照。NCDs的性質本質上是“存款”,因而,其價格毫無疑問就是未來存款利率市場化的參照基準之一。
再次,NCDs有利于貨幣市場基準利率體系的完善。當前,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在市場利率中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增強,但其不可成交的特點一直令其備受詬病,特別在1個月及其以上期限上尤其如此。在本輪危機中西方金融市場爆出Libor操縱案之后,對Shibor到底能否最終起到充當基準利率的懷疑就更加深重。在此背景下,筆者建議可以考慮推出從7天到5年甚至更長期限的同業NCDs,以其實際成交和每日公開的二級市場利率來夯實Shibor的基準性。
基于上述要求,筆者建議,我國NCDs的利率設定和計息方式等都應當更多考慮和Shibor相結合。
二是要營造一個活躍的二級市場,做市商制度和關鍵期限、標準額度的持續滾動發行很重要。
美國NCDs的發展經歷顯示是在有機構愿意承擔做市商提供二級市場流動性之后,NCDs的流動性才得到了顯著提高,市場規模才得到急劇擴大。與此同時,從債券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看,關鍵期限的持續、滾動發行,對于流動性的提高和市場定價至關重要。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即將推出的NCDs切不可采取與資產證券試點類似的操作方法,斷斷續續發幾筆之后,后續不知道何時才能繼續發行,由此導致其完全沒有二級市場流動性。
當然,一定比例的公募發行,對確保價格公開、透明和富有公信力非常重要。
三是在監管方面,可比照目前商業銀行的金融債進行監管。
我國目前與NCDs最為相似的是,對于公募發行的NCDs來說是商業銀行的金融債,對于私募發行的NCDs來說是大額協議存款,它們均是商業銀行的主動負債管理手段。只是目前商業銀行金融債和協議存款的期限比擬推出的NCDs期限更長,其期限靈活性較NCDs要低,這對幾乎只能是5年期限的協議存款來說就更是如此。因此,對公募發行NCDs來說,可以參照商業銀行的金融債進行監管。在商業銀行金融債已平穩運行許多年的情況下,一定可以同樣讓NCDs實現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