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中的雇用主體界定是勞動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我國勞動法使用了用人單位的概念,在理論界曾引起爭議。
根據奧斯本的建議,新型勞動合同將允許公司給予新雇傭員工價值2000英鎊至5萬英鎊的公司股票,當員工出售股票時可免繳資本利得稅;作為回報,員工將放棄在企業的數項權益,其中包括在職兩年以上的雇員起訴企業不正當解雇的權利。
奧斯本表示,目前英國失業率高企,但勞動力市場仍處于高度監管狀態,過度的就業保護給小型企業帶來了沉重負擔。小型企業雖有意雇傭員工,但顧慮一旦經濟形勢惡化無法及時裁員可能導致不良后果。奧斯本希望給初創企業提供較為輕松的經營環境,這些企業經營前景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需要更為靈活的雇傭政策。
不過分析人士表示,奧斯本的新合同法規建議或難以付諸實施。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企業所有者,不會自愿將股權分給日后可能被解雇的人進而導致自身股權被稀釋。同時,大多數雇員也不會接受以企業股票交換包括法定遣散費、彈性工作制、技能培訓及女性員工帶薪長期產假等多種自身權益的條款,這些權利在員工眼中的價值遠遠超過幾千英鎊。此外,即使有些雇員并不看重這些權利,但他們不愿接受非現金的、以股權兌換自身權益的形式。尤其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雇員并不清楚自己所持股票將怎樣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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