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11個月、3輪驗收,首批8家試點個人征信機構依舊沒有拿到首批個人征信牌照。
而已取得的進展是,央行近日低調下發了《征信機構監管指引》,從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保證金繳納、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四個方面設了持牌條件。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明確了個人征信機構需按照注冊資本10%提取保證金。
“征信牌照開放涉及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8家機構準備期大大延長說明了央行對此的謹慎態度。”鵬元征信高級副總裁熊曉紅說。事實上,多位受訪的業內人士均表示,還摸不準央行的節奏。
個人征信機構需提取保證金
征信機構因信息安全問題可能產生的各類糾紛問題,一直受監管層關注。《指引》明確,個人征信機構需按照注冊資本總額10%提取保證金。而征信機構保證金是指征信機構為應對信息主體法律訴訟、侵權賠償等事項建立的風險基金。
根據2013年央行頒布的《征信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的注冊資本由500萬元提高到了5000萬元,這也就意味著成立個人征信機構,至少需提取500萬元作為保證金。
《指引》亦規定,央行可根據征信機構經營合規情況、上一年度風險賠償總額以及業務規模和風險狀況三條因素,來上浮特定個人征信機構的保證金提取比例。但上浮后的保證金總額不超過征信機構注冊資本的30%。
央行行長助理楊子強近期曾表示,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當前信息濫用現象較為嚴重,實際操作中不經授權采集信息、強制授權采用信息、一次授權終身使用信息等屢見不鮮,而關于數據保護的立法較為滯后。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征信監管,以適應時代下的征信業發展。
“保證金制度是有必要的。當征信主體囊括越來越多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機構后,對于這樣一個嚴謹的、專業的特殊性質信息服務業,相關法律的完善就顯得很迫切。”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稱。
根據《指引》內容,可以動用保證金包括三種情形:第一,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對信息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經仲裁裁決,對信息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按照協議對信息主體進行賠償。
設立需具備4項條件
按照《指引》的規定,設立個人征信機構的審慎性條件包括: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設職能部門,員工隊伍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穩定的信用信息來源和數據采集渠道,具備開發征信產品的能力;內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強;具備征信業務所需的信息技術系統開發和管理能力。
事實上,這也是央行今年3月、7月和10月對8家個人征信機構3次驗收的主要內容。一家華北地區處于準備期的個人征信機構高管向證券時報記者透露,央行驗收的內容就包括綜合業務、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技術體系四個大項,“《指引》中審慎性條件的公布,不僅是對8家試點機構的驗收總結,也對未來第二批申請牌照的機構形成約束。”
《指引》同時要求,申請個人征信機構許可前,申請機構所在地央行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機構對申請機構填報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指導,央行則將對申請機構開展調研、明確準備期并對其業務準備情況進行評估。
嚴防牌照倒賣
除了保證金方面的要求,《指引》亦對個人征信機構股權變更審批做出嚴格規定,具體是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擬變更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需報央行批準;5%以下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不管是保證金方面的要求,還是對股權變更審批嚴格化,都有防止獲得個人征信牌照公司發生倒賣牌照的行為。”北京一家即將申請第二批個人征信牌照的信用評級公司總經理說,有的機構申請牌照初衷并非做好業務,而是待價而沽。
在非現場監管方面,《指引》規定,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取得征信業務許可之日起10日內,將采集信息的種類、個人信用評價方法、征信產品、數據庫管理人員報備所在地央行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機構。此前,已有處于牌照下發前準備期的個人征信機構建立了個人信用評價方法,最有名的當屬“芝麻分”——螞蟻金服借此推出了多種征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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