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市居住證辦理流程一覽:
申領條件:
1、在京有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申領《北京市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1、居住時間證明包括來京人員的暫住登記信息、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
2、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3、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4、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北京市居住證》申領機構
《北京市居住證》申領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
特殊人群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北京市居住證》遺失、損壞、信息變更、簽注、注銷
遺失、損壞:《北京市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的,《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因證件損壞難以辨認而換領新證的,應當交回原證。
信息變更:《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居住信息變更手續。
簽注:《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注銷:死亡的;或者已在京登記常住戶口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區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證》。
費用收取:
版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