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參與土壤修復項目的操作模式來看,目前主要有三種:
(1) EPC模式,即工程總承包模式。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業將整個項目承包給治理企業,由治理企業提供從前期調查評估到后期修復工程實施的整體服務。
EPC盈利模式流程
(2)BOT模式,即建設—運營—轉讓模式。政府將一個污染場地修復項目分成幾個標的,針對各個標的展開招標,中標企業成立項目公司,并以此公司為主體進行融資并實施項目。項目修復完成后,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經營管理項目,從而獲得營業收入。待特許經營期結束,將項目轉讓給政府。
BOT模式流程圖
(3)土壤修復PPP創新模式:“岳塘模式”:集團與政府簽訂PPP或者土地開發協議,上市公司從集團公司手中獲取工程項目。
“岳塘模式”:2014年1月,永清集團與湘潭市岳塘區政府簽署合作協議,共同出資1億元組建湘潭竹埠港生態治理投資公司,計劃在3至5年內投入95億元,實現對竹埠港的重金屬污染治理與生態開發。土壤修復完成后,土地用途由工業用地轉為第三產業開發,參與各方將從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獲得回報。合同環境服務模式下,由于前期墊資做工程加大了企業的資金需求量,永清環保通過定增融資16億元,極大地支撐了公司土壤污染治理業務的開展。以“土壤修復+土地流轉”為核心的“岳塘模式”,消除了因污染企業破產關停導致責任主體缺失、治理資金缺乏等難題,充分發揮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作用,調動企業在資金投入、技術研發等方面的積極性。
“岳塘模式”流程圖
與三種不用的土壤修復項目分配方式相比,分別對應著三種不同的盈利模式。BOT項目模式的優勢在于解決了資金的來源難題,便于項目融資,土壤修復成本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分攤;劣勢在于項目運行經營時間較長,對土壤修復企業的風險控制額融資能力提出高要求。EPC模式優勢在于項目運營周期較短,風險小,企業一次性獲得收益;劣勢在于項目外包后,修復成本由政府承擔,同時資金數額受到限制。“岳塘模式”優勢在于充分發揮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作用,調動了企業在資金投入、技術研發等方面的積極性,解決了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而少有產出的難題,但是對治理企業規模有一定要求。
土壤修復三種盈利模式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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