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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an)保部(bu):污染地塊責任(ren)人應移除污染源防擴散

  環(huan)保部8日發(fa)(fa)布(bu)《污染(ran)(ran)地塊土壤環(huan)境管(guan)理辦(ban)法(fa)》(征求(qiu)意見稿),要(yao)求(qiu)污染(ran)(ran)地塊責任人應制定風(feng)險管(guan)控方案,移(yi)除或者(zhe)清理污染(ran)(ran)源,防止(zhi)污染(ran)(ran)擴散(san);對需要(yao)開發(fa)(fa)利用的地塊應開展治理與修復,防止(zhi)對地塊及周邊環(huan)境造成(cheng)二(er)次污染(ran)(ran)。

污染

  《辦法》指出,應按照“污(wu)染(ran)者(zhe)(zhe)擔(dan)責”原則,造成地(di)(di)塊土(tu)壤(rang)污(wu)染(ran)的(de)(de)單位或者(zhe)(zhe)個人(ren)應當承(cheng)擔(dan)環(huan)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kong)或者(zhe)(zhe)治理與(yu)修復的(de)(de)主體(ti)責任(ren)。造成地(di)(di)塊土(tu)壤(rang)污(wu)染(ran)的(de)(de)單位和個人(ren)無法認定的(de)(de),由土(tu)地(di)(di)使(shi)用權人(ren)承(cheng)擔(dan)相應的(de)(de)主體(ti)責任(ren)。

  《辦法》要求,經風險評估(gu)確認地塊污(wu)染風險超過(guo)可接受水平,且暫(zan)不開(kai)發利(li)用或(huo)者現階(jie)段不具(ju)備治理與修復條件的(de)污(wu)染地塊,地塊責任人(ren)應當制(zhi)定(ding)風險管控方案,移(yi)除或(huo)者清理污(wu)染源,采取污(wu)染隔離、阻斷(duan)等(deng)措施,防止污(wu)染擴散。

  需(xu)要采取風險管(guan)控措施的(de)污(wu)染地(di)(di)塊,所在地(di)(di)縣級(ji)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規定組織劃(hua)定管(guan)控區(qu)域、設立(li)標識、發布公(gong)告,開展土壤、地(di)(di)表水、地(di)(di)下水、大氣環境監測;發現污(wu)染擴散(san)的(de),要求有關(guan)責任(ren)人及時(shi)采取補救措施。

  《辦法》指出(chu),經風險(xian)評估確認(ren)地塊污染風險(xian)超過(guo)可接(jie)受水平(ping),且(qie)需要開發(fa)利用的污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復,并達到相應規劃(hua)用地土壤(rang)環境(jing)質量(liang)要求。

  地塊(kuai)責任人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tu)地利用規劃、土(tu)地利用方式變更(geng)情(qing)況以及地塊(kuai)風險(xian)評估(gu)報告(gao),編制(zhi)污染地塊(kuai)治理與(yu)修復工程方案,并將治理與(yu)修復工程方案及專(zhuan)家咨詢意見,在工程實施之(zhi)日起三十日前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ji)環境保護(hu)主(zhu)管部門備案。

  污(wu)染(ran)地(di)(di)塊治理與修復期間,施工單(dan)位(wei)應當采取措(cuo)施,防(fang)止(zhi)對(dui)地(di)(di)塊及周邊環(huan)境造成二次污(wu)染(ran);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wu),應當依照(zhao)國(guo)家有關規定進行處(chu)理處(chu)置(zhi),并(bing)達到國(guo)家或者地(di)(di)方規定的環(huan)境保護(hu)標準。

  治(zhi)理與修復(fu)過程中(zhong)清理或者產(chan)生的(de)固(gu)體廢(fei)(fei)(fei)物以及拆除的(de)生產(chan)經(jing)營設備設施(shi)、構筑(zhu)物等,屬于危險廢(fei)(fei)(fei)物的(de),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fei)(fei)(fei)物的(de)規定進行(xing)處理處置。

  《辦法(fa)》指出,地(di)(di)方(fang)各級環境保護主管(guan)(guan)部門應當加強對(dui)地(di)(di)塊環境調查(cha)、風(feng)險(xian)評估、風(feng)險(xian)管(guan)(guan)控或者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保護監督檢(jian)查(cha);發現有(you)違反環境保護法(fa)律法(fa)規的行(xing)為(wei),依(yi)法(fa)采(cai)取處(chu)罰(fa)等措施。

  《辦法》強調,地(di)塊(kuai)責(ze)任人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ze)令(ling)改正,處一萬元(yuan)以上三萬元(yuan)以下罰款:

  (一(yi))未按本辦(ban)法規(gui)定(ding)履行相關報告備(bei)案手(shou)續的;

  (二)未落實污染地塊治理與修(xiu)復(fu)工程方(fang)案確(que)定(ding)的環境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an)本辦法規定報告污染土(tu)壤轉運相關事項(xiang)的。

  地塊責任人,從事地塊環境調查(cha)、風(feng)險(xian)評(ping)估、風(feng)險(xian)管控或者(zhe)治(zhi)理與修復的單位(wei)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shang)環境保(bao)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zheng),處一(yi)萬元以上(shang)三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fa)自2017年5月(yue)1日(ri)起(qi)施行(xing)。

分享到:0  時間:2016-11-09 來源:靈核網整理(01108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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