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老大娶老二”的合并,自然為百度、阿里、騰訊、紅杉等資本方所樂見,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引出一個問題:業內巨頭合并,市場份額都已占據各自所在領域的絕對壟斷地位,已經觸發了我國反壟斷機制,那么,政府對此的反壟斷到底該不該啟動?應該如何把握互聯網時代的反壟斷問題?這無疑是“互聯網+”市場競爭和政府監管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有必要深入探討。
近期,互聯網領域競爭出現了新的明顯態勢:業內龍頭企業紛紛合并。簡單一數,即58同城和趕集網、滴滴和快的、美團和大眾點評以及剛剛出爐的攜程和去哪兒合并。這些合并的共同點就是合并雙方都是各自領域內數一數二的企業,因而被戲稱為“老大娶老二”。
上述合并,資本方是直接贏家,但政府的反壟斷監管,卻不是以資方標準為標準,而是以消費者利益為根本標準。也就是說,是否能為消費者提供新的價值,才是政府監管的終極衡量標準。
從這個角度觀察,直接考慮的是有關合并是否能夠實現各方市場資源的有效整合,從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降低市場運營成本、開發新的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新的價值。目前尚不敢斷言,只能說這是必須的,是所有市場行為理所當然的努力方向,目前看來也有實現的可能。
但更重要的,是考慮合并后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對行業經營行為的影響,即企業是否有更強的意愿和壓力為消費者提供新的價值。如果并購弱化了競爭,甚至形成了壟斷,則可能降低企業為消費者提供更好價值的意愿,轉為利用市場壟斷地位賺錢;如果是強化了競爭,或者至少沒有弱化競爭,則為了競爭和發展的需要,優勢企業仍必須想方設法維持、加強自己的市場競爭地位,努力通過自己的經營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福利,而其他企業也依然可以有充足條件挑戰領先企業的市場地位。鑒于互聯網條件下競爭態勢、競爭格局的根本改變,以及有關領域的市場競爭格局,相關并購似乎還不足以削弱競爭,更不可能消滅競爭,所以正向競爭的總體態勢依然會保持。當然,市場競爭格局如何變化尚有待觀察。
那么,這種情況下,政府的反壟斷監管應該怎么辦?根據我國有關反壟斷管理規定,有關并購無疑應屬于反壟斷審查范疇,啟動反壟斷審查和監控是必要的,但如何判斷、如何認定卻與傳統的反壟斷審查有很大不同。
首先,這些合并是否會壓制其他競爭對手,產生弱化競爭的效果?現在看還不會。雖然這些龍頭企業合并理所當然占據了相關領域大半市場份額,但遠不能說就能控制了市場的定價權,無論是對上游的服務/產品提供者還是下游的消費者,以及同領域的其他競爭對手。其中根本原因是互聯網時代競爭特征的極大改變,即競爭平面化、直接化,渠道控制力大大減弱。如攜程去哪兒合并后或許他們可以協調市場策略不再燒錢打價格戰,但他們卻左右不了其他OTA服務商。如果攜程去哪兒合并后提供的服務、價格沒有競爭力了,其市場份額很容易就會被其他競爭對手搶走。
其次,從更廣泛的市場角度考慮,這些合并還遠不能說形成了市場壟斷。如攜程去哪兒合并后是占了我國在線旅游(OTA)市場份額的近70%,可OTA只占我國旅游業的不到10%,也就是說,合并后的攜程去哪兒也只占我國旅游銷售市場的不到7%,且各種旅游銷售方式替代性極強,供需雙方的替代成本也很低,即使業內優勢企業也不可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市場地位來控制市場。同時,從旅游業總體發展態勢來看,OTA還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市場空間巨大,競爭格局更不可能固化,不能靜態、絕對地看待目前優勢企業的市場份額。
第三,必須重新考慮互聯網競爭時代有關市場壟斷的判定問題。應該看到,互聯網時代的市場競爭,與傳統條件下的市場競爭有根本差異。傳統競爭條件下,50%以上的市場份額幾乎意味著對于市場的絕對壟斷,相對于競爭對手、產品供應商和消費者都具有了絕對優勢地位,可以利用此地位謀取利益。因為市場渠道掌握在壟斷者手里,而生產者、消費者無法直接交易或者直接交易成本巨大以至于不可能,而競爭對手短時間內也無法替代這個巨無霸直接面向消費者,即使這些競爭對手可以提供質量更好、價格更低的產品和服務———也就是通常所謂的形成了市場競爭壁壘。但互聯網時代的競爭有了根本性變化,市場越來越平面化、直接化,生產商、服務商與消費者的連接不再遙不可及或成本巨高,而是可以點對點直接面對,幾乎不需要付出替代成本,這就對中介服務商產生了根本制約,即使行業巨頭也不可能綁架兩者了———我們作為個體消費者其實都已經有了類似的消費體驗。同時,這種狀況也讓競爭對手不再受到傳統市場競爭那樣的壓制,市場格局隨時可能發生顛覆性變化,傳統意義上的優勢市場地位的控制力、持續力大大削弱,原來意義上的市場競爭壁壘幾乎不再存在。所以,在互聯網競爭態勢下,單純的市場份額,已經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的基本標準。
第四,即使在傳統的反壟斷領域,也越來越趨向于壟斷行為的禁止,而非一般的市場優勢地位禁止。換言之,即使某個企業在某個領域擁有了絕對市場優勢地位,但卻沒有“不當”利用這一優勢地位去謀取利益,損害消費者和競爭對手權益,政府也不能以反壟斷為由強令該企業取消其市場壟斷地位,如以前通常采用的拆分等手段。也就是說,只要政府保留著對于企業的壟斷行為隨時進行查處的權力,并且這種查處可以即時消除壟斷行為產生的不良后果,則沒有必要對于企業獲取更大市場份額的行為予以提前禁止,而應轉而加強對其實際經營行為的監控。從國際反壟斷的趨勢看,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國際化,以及互聯網時代競爭特點的變化,主要國家反壟斷的重點已經越來越轉向對于企業實際壟斷行為的監管。
退一步說,假如我們對于互聯網時代壟斷與反壟斷的基本特征還認識不清,應該采取的做法也不是在企業獲取市場優勢地位的過程中予以制止,而是強化后期企業市場競爭具體行為的監管,這樣才能避免對于市場的不當干預,既維護市場競爭,又激勵企業創新、集約、規模發展,實現行業發展水平提升和消費者福利增加的高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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