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食品藥品消費維權領域熱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遼寧省消協商品服務監督部工作人員何民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解讀。何民表示,該司法解釋對消協組織的調解具有指導作用,更加有法可依、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司法解釋支持索賠
對于“知假買假”者,社會各界看法不一,執法部門爭議很大,消協調解的自由度很寬泛,同類糾紛調解結果不同更是屢見不鮮,此次司法解釋統一了人民法院以往處理此類案件中的不同認識。
何民認為,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于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職業打假人,更貼切的叫法是職業索賠人,其打假并非為公共利益,目前因調解不成已經進行到司法環節的案例很多,此次司法解釋給出了明確答案:“職業打假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震懾作用,但同時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
泛濫之勢將被遏制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虛假食品、藥品的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責任。近年來,不少商家利用明星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消法修改后就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明確。
何民表示,目前《廣告法》未涉及自然人在虛假廣告中承擔的連帶責任,但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予以了規定,該司法解釋也確立了這樣的立法精神,對明星代言起到了震懾作用。明星代言食品藥品的泛濫之勢必然得到遏制。
具備先行賠付條件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何民表示,這里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者要盡職盡責、恪盡職守,做好監督、防范、審核義務。比如,聯系方式不能僅僅給消費者一個電話、這個電話要真實有效、要能打通、地址要真實存在等。因為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高額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放任自流,此種情況下則構成共同侵權。很多網站的提供者,如果放任網站上的賣家網絡侵權,就要擔責任。
如有問題應該賠償
“買一贈一”“有獎銷售”
在市場競爭中司空見慣,商家往往通過贈送方式來吸引消費者。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通常不被作為消費者對待。該司法解釋則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何民表示,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這里的贈送不是無償的,是有條件的贈送。因此,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既便是無償贈送,也要保證產品質量和人身財產安全。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于商家讓利性質,故對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司法解釋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不符標準有權索賠
根據該司法解釋,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也就是說,不是非得吃出問題才能索賠。該司法解釋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何民表示,在實踐中,只要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都有權索賠,但是對于經銷者是否“明知”的確認爭議很大,一般認為,感官能夠確認的比如食品酸敗、腐敗、變質的;行政機關已經明令下架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還在銷售的;過保質期很長時間的食品藥品還在銷售的情形視為明知。
出現糾紛可以起訴
謝絕自帶酒水、處理品不得退換
這樣的霸王條款應該并不陌生。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用霸王條款向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此,該司法解釋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何民表示,商家再想利用霸王條款欺負消費者不好使了。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防止贏了官司賠了錢
司法解釋規定:“生產、銷售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首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何民表示,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如果不確立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可能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的情況。因此,司法解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應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