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出游高峰即將結束,按照往年慣例來看,進入9月,旅游行業將迎來出游投訴維權的小高峰,為此天津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別發布了相關提示。
游客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可向旅游投訴處理機構進行投訴。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游投訴的時效自立案之日起計算,不超過60天,在60天內旅行社和游客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終止調解,游客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旅游投訴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認為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因旅游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
國內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至4日,支付團費總額50%;出發前3至1日,支付團費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團費80%。出境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至15日,支付團費5%;出發前14至7日,支付團費15%;出發前6至4日,支付團費總額70%;出發前3至1日,支付團費總額85%;出發當日,支付團費90%。若旅行社實際業務損失費高于違約金,旅行社有權向游客主張,但應提供必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