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海洋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結果造成其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本人收益與他人收益之間的差距,那么他們就會產生相對被剝奪感,從而抵制和規避某一海洋政策的制定或執行。所以,利益因素直接產生政策制定與執行中偏離政策目標的各種行為。
廣東省正處于海洋事業的迅速發展時期,要把廣東建設成為海洋經濟強省,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采取多種措施切實加強海洋管理。然而,現實中的海洋政策有時并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效用,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一點在于海洋政策未能有效運行,因為“海洋管理的本質是在政府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對海洋資源、環境及其開發利用活動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
(一)利益需求不協調是主觀性原因。作為公共政策,海洋政策總是表現為對利益進行分配、調整,其實施結果也勢必造成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損。海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有自身利益追求和行為傾向的人,他們在政策制定和執行中不可能做到“價值中立”,必然進行成本受益預期。如果海洋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結果造成其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本人收益與他人收益之間的差距,那么他們就會產生相對被剝奪感,從而抵制和規避某一海洋政策的制定或執行。所以,利益因素直接產生政策制定與執行中偏離政策目標的各種行為。
(二)制度安排不合理是客觀性原因。制度安排不合理主要表現為海洋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中的制度設置遲緩、空缺或不完備。就廣東而言,海洋政策安排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第一,海洋政策制定與執行的權力配置機制不合理。這在縱向上表現為權力在不同層級之間配置不合理:有的政策權過于集中,不利于因地制宜;有的政策權過于分散,造成執行主體各自為政。這種縱向的權力配置不合理或者造成省級政府以全局名義、依靠政治壓力任意調動地方海洋資源、侵害地方海洋權益,或者造成地方政府為保護局部利益損害省級海洋權益。在橫向上則表現為權力在不同地區和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配置不協調、不明確,導致海洋政策制定或執行時若有利可圖,各機構則相互爭奪;若無力可圖,則無人問津。
第二,海洋政策制定與執行的責任追究制度缺損。表現為政策制定與執行的過程缺乏有力監督,政策偏離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政策制定與執行的效果缺乏明確考核,難以認定制定者與執行者的相關責任;政策制定與執行的考核結果缺乏必要激勵,造成政策失誤沒有懲罰,政策創新沒有動力。
第三,海洋政策執行的監控機制不完善。監控是政策運行的重要環節,是政策執行的重要手段。然而,當前廣東對海洋政策有效執行的監控不僅存在著制度上的缺失,也缺乏專門監控部門和嚴格控制規程,從而引起海洋政策執行彈性增大,導致海洋政策執行中發生偏離,難以得到統一執行。
第四,海洋政策執行的信息溝通機制不健全。目前,海洋政策執行中缺乏信息反饋機制,導致政策執行盲目性大,政策效果難以認定。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海洋政策執行過程中信息渠道不暢、溝通失靈,為政策偏離提供了溫床。
(三)公共參與機制難以為公民參與海洋治理提供制度支持。公共參與機制缺失,尚未建立起一套海洋政策的制度體系,難以為公民參與海洋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海洋政策能否產生好的效果,除了取決于政策的質量和海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度,還取決于公民的支持程度。但由于政府宣傳和普及海洋政策的工作有限,造成了公民對海洋政策缺乏客觀的認識,從而增加了海洋政策實施中的阻力,并最終影響了海洋政策在公民中的有效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