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險業存在的行規是,必須多掏錢,還不能享受相應權益。”日前,鄭州車主葛先生稱,消費者購新車后為車輛買商業保險時,保額須按照車輛購置價及車輛購置稅總額核算,可一旦出現車損,卻只按購車價格理賠。
記者調查發現,此種情況在省內較普遍,而不按這種方式核算保額的公司,還有被罰的風險。對于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的這一規定,消費者紛紛表示質疑和不滿,不少人認為,這是壟斷行為,超額承保是“霸王”條款。
對此,河南保監局做出回應,稱一些保險代辦員的表述很不準確,引起爭議的保額計算方法反映出目前保險經營管理仍過于粗放。有專家表示,“霸王條款”本該早日廢除,車輛保險有關規定亟須加以細化。
車主投訴:核算方式不公
2012年7月3日,葛先生在鄭州市航海中路的富達汽車廣場某4S店購買了一輛汽車,其中購車款為162800元,購置稅13914.3元。由于是分期付款,他被告知須通過保險公司設在4S店里的代辦處購買機動車損失險、盜搶險等車輛商業保險。
隨后,葛先生選擇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財產保險。保險代辦員出具保單時,葛先生發現車輛商業險的價格比他此前購買第一輛汽車時高了一些。代辦員解釋說,根據公司規定,保額按照車輛購置價格和購置稅的總和來核算。
葛先生認為這種計收保費的方式不合理,因為代辦員告訴他,如果車輛一旦出了事故,無論是盜搶險還是車損險,保險公司只按車輛購置價格理賠。
當葛先生提出異議時,代辦員隨即讓他通過電腦查看了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共同體2009年下發的“豫產自(2009)24號”文件。
葛先生看到,該文件明確規定,“新車購買保險時保額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任何財產保險公司違反該自律共同體制定的財險價格決議,每筆業務處罰2000元至1萬元”。
據葛先生介紹,事后他向河南省保監局投訴中國人壽財險河南分公司違規超額承保的情況,河南省保監局責令該公司向他說明情況。
“不久后,該公司負責人一行3人找到了我,當面賠禮道歉,并解釋公司按照《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必須執行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共同體的有關規定,包括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保額,否則公司將會受到處罰。”葛先生說。
“保額為啥還要算上購置稅?這不合理吧,這不是明擺著讓車主多埋單嗎?”鄭州市民馬女士聽說葛先生的遭遇后,翻出自己的車險保單,才發現所標原車價中增加了購置稅的金額。
2012年7月購買新車的李先生也說,買車險時根本沒有在意這些細節,4S店的保險代辦員說讓交多少錢就直接交了,“現在看自己的保險單,才發現保單上的原車價比真實價格高,我覺得被愚弄了”。
加購置稅屬保險業行規
對于葛先生所說的文件,記者登錄河南省保監局官方網站得知,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保監局組織河南省范圍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成立了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共同體,并簽訂了《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公約》。文件中的確規定了新車購買車險時按照購車價+購置稅來核算保額。
隨后,記者來到鄭州市區幾家汽車4S店調查。在花園路一家4S店,記者以購買新車商業險名義咨詢,保險代辦員明確告知:保額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總和核算,并稱該規定從2009年9月就開始實行了。
航海路一家4S店保險代辦員向記者提供的車價預算中,車險的保額也是裸車價格+購置稅價格。當記者向其咨詢原因時,代辦員告訴記者,“整個河南省的4S店都是這么計算的,這是銀監會規定的。”
一家4S店保險專員私下告訴記者,以前新車購買車險時的確是按購車發票價來計算,但2011年開始都是按照“新車發票價+購置稅”作為新車購置價來計算的。而車輛在第二年買保險時,則不再按上述辦法核算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