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記者從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長李長軒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日前審結。李長軒因受賄1407.9萬元人民幣、4.5萬美元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生效。
據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分公司原董事長李長軒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判決書顯示,該案是依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豫法刑三管字第019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鶴壁市人民檢察院以鶴檢刑訴(20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長軒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并于2013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長軒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據判決書顯示,2002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李長軒利用其擔任中儲糧鄭州分公司總經理、中儲糧河南分公司總經理、中儲糧河南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407.9萬元人民幣、4.5萬美元,為宛振水等人在托市糧收購、中央儲備糧調撥、人事安排、糧庫建設、商品采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此外李長軒尚有893.61萬元人民幣不能說明來源。公訴機關出示了證人證言、記賬憑證及發票等關鍵性證據,被告人李長軒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
經庭審質證確認相關指控,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長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錢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中索賄1起計54萬元人民幣,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長軒對其893.61萬元人民幣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考慮到李長軒積極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以及認罪態度較好,且能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追回2033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的贓款等情況,對其給予從輕處罰。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分公司原董事長李長軒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長軒犯受賄所得1407.9萬元人民幣和4.5萬美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所得893.6萬元人民幣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長軒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