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改善縣城環境,保護省會水源地(黃壁莊水庫),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冀[2007]92號)《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辦法》(冀價經費[2008]2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平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主體,委托縣城供水管理辦公室代征縣城凡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委托縣水資源辦代征縣城凡使用自備井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全部按月征繳。
第三條、平山縣城規劃區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燕姐門店等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縣城桂花城區內由縣城市供水管理辦公室供水的村民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居民污水處理費標準:0.80元/立方米,低保戶、特困職工污水處理費減半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污水處理費標準:1.00元/立方米:特殊用水服務行業(洗車、洗浴等)污水處理費標準;1.2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