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自治區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從即日起在全區推出四項便民利民措施,并就辦理條件、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作出詳細解答。
舉措一
區內遷移戶口可享“一站式”服務
全區范圍內,凡是符合當地戶籍準入條件的廣西籍居民,均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在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和行政服務中心戶籍窗口提交落戶申請、辦理戶口遷出、落戶登記的全部手續。
此項措施免除了以往申請人需要從戶口所在地到擬遷入地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持準遷證返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手續,然后再持遷移證回到遷入地辦理遷入落戶手續的多次往返,有力簡化了辦事程序,縮短了辦結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
辦理流程:
1.申請遷入人員如實填寫《入戶申請表》,并向擬遷入地戶籍窗口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2.擬遷入地戶籍窗口經核實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通過公安網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
3.審批通過后,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統向遷出地戶籍窗口發送遷移信息,系統在30分鐘內完成準遷信息發送工作;
4.遷出地戶籍窗口民警接收到準遷信息后,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預遷出;
5.遷入地戶籍窗口民警通過短信平臺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及時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
6.接到通知后,申請人可選擇在準遷入地的戶籍窗口,一站式辦理遷出和遷入手續,免開具準遷證和遷移證。
注意事項:
戶口準遷有效期限是40天,申請人接到通知后逾期不辦理的,系統自動取消申請人準遷資格;其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到區內工作單位落戶或回原籍落戶,仍需按原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時不能采用網上遷移方式。
舉措二
身份證補領換領區內異地可辦
廣西籍居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損壞,需要在區內異地補領、換領的,可憑本人居民戶口本和舊的居民身份證(因丟失換領的,免交舊的居民身份證),直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無須再返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證件申領手續。
下一步,我區公安機關還將重點縮短居民身份證制證周期。從10月1日開始,除邊遠山區居民身份證辦結時限為30個工作日外,其他地區居民身份證的辦結時限,將由法定時限的60日壓縮到2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現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行政服務中心戶籍窗口申請辦理;
2.戶籍窗口民警從省級人口系統提取申請人的常住人口信息、人像信息、歷史辦證信息,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辦證要求;
3.符合要求的,戶籍民警正式受理辦證申請,采集制證相片和指紋信息,收取證件工本費,并將受理信息交換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審核簽發;
4.經受理地市公安局完成制證信息抽檢工作后,系統自動上傳自治區公安廳居民身份證制作中心安排制證。
辦理條件:
申請人屬于非首次申領二代居民身份證,在省級人口系統中至少留存一張本人照片;申請人屬于非全國在逃人員(CCIC);申請人在戶籍地辦理二代身份證時未采集指紋或指紋采集失敗的,異地辦理不受限制;申請人在戶籍地辦理二代身份證已采集指紋的,異地辦理采集指紋時,必須至少有一枚指紋比對成功。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且需本人提出申請,并交驗居民戶口本和舊的居民身份證(因丟失換領的,免交舊的居民身份證)。
領證方式:
異地申請換領和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可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領取證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支付。未申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領取證件的,在目前相關系統技術改造完成之前,證件送達申請人的戶籍地派出所,申請人需回戶籍地派出所領取。
舉措三
全區實現機動車異地年檢
自治區轄區內車管所登記的除大型客車、校車和危化品運輸車外的其他汽車,均可在全區14個地級市任意一家具備汽車異地互檢資格的汽車安檢機構,檢驗并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不需再到車輛登記地車管所辦理。
辦理條件:
除大型客車、校車和危化品運輸車外,其他在自治區轄區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登記的汽車均可辦理。
行駛證副頁檢驗記錄簽注已滿的汽車,不得通過異地互檢辦理檢驗和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而應當到車輛登記地的安檢機構檢驗后,再由原發證機關換發行駛證。
舉措四
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同城化”
此次,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托現有的業務平臺,在前一階段北部灣經濟區4市駕駛證異地轉入換證“同城化”的基礎上,將機動車駕駛證異地轉入換證“同城化”的實施范圍擴大到了全區。
辦理條件:
但是,并非所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都可在我區任意一個地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異地轉入換證,只有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方可辦理:一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區市市區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的;二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設區市、縣(市)到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居住并依法申報居住登記的。以上兩類公民均可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將本人有效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轉入到現居住地。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或《居住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轉入換證;
2.車輛管理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和以上證明,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并在一個工作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3.對于當時無法提交《居住證》或《居住證明》,但其他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申請人如實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上寫明原因,車輛管理所受理崗書面告知其應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到居住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入換證,車輛管理所先予以受理申請。
注意事項:
申請人必須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提交《居住證》或《居住證明》,若一個記分周期期滿而申請人仍未提交的,該駕駛證將無法再次辦理換證、補證等業務,產生的后果由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