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近年經濟騰飛,用電需求迅速增長,于用電密度日增的城區加設變電站漸趨困難,城市綠化帶、各類大型建設的地下空間或成為變電站站址的選擇之一。北京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副院長夏泉認為,澳門有條件建設地下變電站,但消防條例的個別條款需要考慮修改。
由于城市人口密度的逐漸增加,城市設施對用地需求上升,地下變電站早于19世紀中期在世界各地陸續興建投運。目前主要分布在多個人口密集的國際大城市,如內地的北京、上海;外地的巴黎、溫哥華、法蘭克福、東京等,其最終目的是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利用有限的城市空間,滿足城市發展需要。
夏泉從事電力網絡規劃和變電站設計工作20多年,曾經應邀對在澳門建設地下變電站的可行性進行考察和研究。她總結各地成功經驗指出,倘在澳建設地下變電站,需要考慮幾個方面。
首先,必須滿足電網規劃、保證地區安全可靠供電。澳門地區高壓供電裝置大多采用雙母線接線,可靠性高、運行方式靈活,滿足安全運行需要。常規采用的變壓器主設備的選擇與常用的地下變電站要求基本一致,建設地下變電站不會對澳門地區整體設備使用及備品備件的選擇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其次,地下變電站的設計必須提供電氣設備正常的運行環境,在設計時間就需要充分考慮地下變電站的通風散熱、防水排水、防火排煙。
通風方面,地下變電站的吊裝口在大型設備吊裝后,加設百葉、活動屋頂可作進風口常年使用,或者在站內用離心風機為電氣設備散熱。
防水方面,需要配置積水自動處理裝置,及對地下電纜隧道出入口需要進行特殊防水處理。
防火方面,一般采用水噴霧消防系統,可以第一時間控制電氣設備火勢;各層設兩個防火分區,分區各設樓梯間及滅火設施,滿足消防要求。
夏泉指出,根據澳門消防規章,地下變電站應歸類為第Ⅵ(6)使用組M級建筑,消防法規定其高度不超過50米,一般地下變電站結構底板控制在16至18米深,完全滿足規定要求;消防法規定第Ⅵ組M級建筑的預計定員4人/平方米,澳門的變電站為無人值班型,只有在個別情況下少量人員檢修維護,也滿足規定。
然而,消防條例的某些規定有待進一步斟酌或修改,例如第26點一條規定第Ⅵ組M級建筑的隔火間隔的體積要求4500立方米,但地下變電站需要較規定大的空間。其實,該規定出發點是防止火災在各樓層間蔓延,地下變電站獨立出口與樓宇外部直接相通,并不與其他樓層空間相聯,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考慮調整。
夏泉認為,地下變電站的建設已經在國內外多座主要城市實踐成功,從建設過程、建筑使用、建筑安全及供電可靠性等多方面得到驗證。結合澳門實際情況,總體而言在本澳建設和運行地下變電站是可行、安全。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和專營公司盡快溝通、協商具體法規和技術細則,必要完善,為設計和建設地下變電站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