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實施意見以及省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有關精神,為不斷降低農產品[1.05%資金研報]市場流通費用、穩定市場物價,日前,省發改委印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農產品市場收費管理的意見》。
《意見》強調了加強和規范農產品市場收費管理的重要意義,明確市場收費主體須是市場建設的投資方,或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市場法人,或是整體承租市場的經營者。同時,《意見》要求各地需盡快推進農產品市場收費主體的清理規范工作,并加強農貿市場攤位費管理。
《意見》規定,對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投資為主建設,或者國有資本控股經營的農產品市場的攤位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按照“體現公益、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并且調整收費標準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低于兩年;對社會投資為主,或者主要由民營資本經營的農貿市場攤位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準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并報所在地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嚴禁農貿市場管理者等利用市場優勢地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保持農貿市場攤位費標準的相對穩定。《意見》還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頓違規收費,堅決制止和糾正越權審批、超范圍收費等各種亂收費行為,確保已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落到實處。
《意見》還對水費、電費、垃圾處理費、供暖費等代收費,以及嚴格實行市場收費公示制度、加強對主要農貿市場收費情況調查和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場攤位實名制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和群眾消費預期、進一步改進和創新管理模式等內容提出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