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斷加大規劃投入,改進規劃編制方法,優化城鄉規劃體系,立足實際,著眼長遠,把好的規劃理念與當前發展實際有機結合起來,確保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1.加強《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為城市規劃區建設提供保障
(1)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為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奠定堅實基礎
要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城鄉規劃法》;政府及規劃部門也要進一步強化規劃的法制意識,尤其規劃部門內部人員要熟悉掌握《城鄉規劃法》的內容,帶頭維護規劃的嚴肅性,防止外部因素干擾規劃;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加強規劃隊伍建設,抓好規劃理念、規劃方法的創新,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2)切實提高城鄉規劃的質量和水平
要不斷加大規劃投入,改進規劃編制方法,優化城鄉規劃體系,立足實際,著眼長遠,把好的規劃理念與當前發展實際有機結合起來,確保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同時要建立完善規劃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程序和制度,依法做好城鄉規劃實施效果的評估和總結,嚴格執行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備案的程序性要求,確保規劃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3)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確保規劃工作的嚴肅性
及時制止各種違法行為,特別是要加大對私建亂建和在建工程審批后違法違規建設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建設行為。真正做到“任何人,不論地位、級別多高,只要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都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2.明確“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執行城市規劃
《城鄉規劃法》只規定了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問題,沒有對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莊的規劃做出規定。比如《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然而,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前的一些處于城市周邊的鄉、村莊逐漸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雖然這類鄉、村莊在體制上仍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在身份上仍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與傳統的鄉、村莊相比,其性質、村民的生活、經濟收入、地理環境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顯然,對這類鄉、村莊仍然依據舊有的管理方式進行規劃管理是不合時宜的。雖然《城鄉規劃法》的核心內容是“統籌對城鄉土地進行規劃管理”,但是,新的《城鄉規劃法》沒有對這類鄉、村莊的規劃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一些鄉、村仍然給村民批宅基地,仍然在搞新農村建設,等等,致使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與農村管理交叉、沖突、不協調。
本文認為,應明確“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執行城市規劃。以此解決實踐中出現的諸多矛盾與沖突。
3.加大對城鄉規劃區內違法占地、亂搭亂建行為的懲處力度
《城鄉規劃法》的出臺,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但該法存在實際操作性不強、缺乏明確具體規定等缺陷。為全面推進《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2008年1月,建設部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充分考慮各地的實際情況,出臺針對性強、切實有效的法規或規章,進一步深化、細化落實《城鄉規劃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目前,國內部分省市已針對違法建設、亂搭亂建行為出臺了一些較為有力的措施。包括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該《條例》規定:為規范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遏制日益嚴重的城中村無序加蓋民房問題,減少新的城中村出現,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村民住宅進行單家獨戶建房;對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要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審批。對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場地、進行強拆,也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除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除此之外,《條例》明顯提高了對違法建筑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規定對于制止違法占地、亂搭亂建行為,彌補《城鄉規劃法》操作性不強的缺陷均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然而現實中,仍有部分省市城鄉規劃條例對于違法建設、亂搭亂建如何懲處規定的不具體。
違法占地、亂搭亂建行為在我國各大城市普遍存在,被稱為城市建設的一大“毒瘤”,為了有效治理城市規劃區日益嚴重的違法占地、亂搭亂建行為,破除城市規劃區建設面臨的重大難題,本文認為,有必要在國家層面出臺相關規定,加大懲處力度。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帶來了城鄉統一規劃、協調發展的新局面。各地也相繼通過了地方規劃條例。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對于遏制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占地、亂搭亂建的行為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城鄉規劃法》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是否須貫徹城市規劃,村莊規劃如何與城市規劃相協調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須明確“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執行城市規劃,并進一步加大對城鄉規劃區內違法占地、亂搭亂建行為的懲處力度,以遏制亂搭亂建行為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