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出臺首部省級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對生態脆弱扶貧縣取消GDP考核
5月20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等活動,應與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不得與之相抵觸。”5月17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的出臺,也成為全國首部省級層面的生態文明建設地方性法規。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須占全省國土面積30%以上
《條例》規定,省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資源使用上限和環境質量安全底線,并向社會公布。
同時,各級政府應當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的禁止開發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實行永久性保護,確保紅線區域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30%以上。
《條例》規定,編制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要遵守生態保護紅線。若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從事損害生態環境保護活動的,以及有其他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并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造成損失或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同時,《條例》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也有權檢舉、投訴和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實行第一責任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
《條例》規定,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態文明建設效果也將成為政府部門的考核目標。根據《條例》,縣級以上政府將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逐步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積極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推動資源利用節約化和集約化,降低資源消耗強度,提高資源產出率。開發區、產業園區要加強循環化改造,實現產業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水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條例》還要求完善環境保護設施,發展綠色產業,建設循環經濟基地。
《條例》還規定,對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保護考核一票否決制;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度和第一責任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將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環經濟產業、清潔型產業占GDP比重等新指標。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
《條例》同時規定每年6月為貴州生態文明宣傳月,各級政府還應通過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節水日以及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體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