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具有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等特點和優勢,加之靈活的貸款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有利于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
(一)完善要素流動市場,保障農村產權的各項職能
在制度不可能改變的前提下,農村產權能否順利流轉,對于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作為替代抵押物的農村產權能夠真正意義上的流通,才能保證融資活動的有效進行。一旦流通環節失敗,其市場價值等于零,抵押物的處置必然存在問題,這將使融資活動變成純政府行為,違背市場原則并帶來各種風險。因此,要正常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必須保證產權這類生產要素的充分流動。綜合來看可以有以下幾種方法:一是要從“確權”走向全面的“還權賦能”,建議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農村土地與城市同等的權利,充分保障農民對農村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自由處置權,釋放農村土地的市場價值。雖然農村和城市土地是兩套體系,但根本所在均是所有權不明晰,這并不能成為影響農村房屋不能如城市房屋進行交易的原因。二是應逐步開放全域內的自由流轉,實現充分的要素自由流動,從而有利于促進農村產權市場價值的實現。四要注意農村產權,特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涵蓋的土地收益的周期長和風險不確定等特性,避免過度金融化而忽視這些特性。例如,發展“農業訂單+期貨+保險”的生產模式,可以有效防范土地收益的風險。
(二)建立政府在農村金融改革中的角色弱化及退出機制
為了有效防范政府承擔過大風險,以及主導農村投融資機制創新所帶來的違約激勵,應逐步建立并形成政府在農村金融改革中的角色弱化、退出機制。雖然成都當前的改革始終堅持著政府與市場相結合,但政府仍是主導角色,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深化,繼而全面鋪開,政府應當謀求角色轉變,及角色弱化或者尋求退出。由于農村發展水平有差異,金融需求多樣化,一定不能用單一的方式解決所有的問題,因此讓政府引導市場配置,是成都市城鄉統籌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的方向。這樣一方面可以真正“還市于民”,讓市場逐步發揮長效機制,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防范政府債務風險的擴大,減少政府投資的擠出效應。在具體的做法上,則應該嘗試建立動態風險分擔機制,而非現有金融基金實行的一刀切、二八開。在市場化程度比較強的、金融機構愿意涉足的領域,政府的作用可以弱一些,相反就需要強一些,否則金融創新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同時應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能僅以財政資金陪著投資方“下水”的態度推進改革,而是要用政策激勵社會投資投向農村,同時更要約束其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總之,政府只能以“看門人”的身份保證農村金融改革朝著既定方向發展。
(三)“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加快探索非正規性金融的發展道路
非正規性金融通常指民間借貸。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具有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等特點和優勢,加之靈活的貸款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有利于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