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對政府鼓勵開辦的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三年企業所得稅;對興辦各類學校、文化培訓班以及文藝團體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館等的門票收入和電影放映收入等,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十年、八年;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等。
2011年1月《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決定》提出:西藏各級財政要加大對文化事業的投入,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對政府鼓勵開辦的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三年企業所得稅;對興辦各類學校、文化培訓班以及文藝團體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館等的門票收入和電影放映收入等,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十年、八年;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等。
一系列優惠的稅收政策,調動了企業投身于文化產業的發展,增強了其發展文化產業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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