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政務誠信建設、社會誠信建設;對個人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如禁止報考公務員、限制貸款……《征信管理條例》實施幾個月后,江蘇、福建等地近日陸續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文件,其中的新舉措受人關注,“信用”也成為當前的一個熱詞。
目前我國征信發展如何?對經濟社會生活有何影響?各地有何新探索?本期深閱讀推出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現狀——
已建立8.2億自然人的信用檔案
征信是什么?與人們常說的個人信用是一回事嗎?
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朱春奎教授介紹,征信是對企業或個人信用的調查和驗證,目的在于減輕銀行信貸市場和企業信用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通過形成信用交易主體的信用檔案,建立失信懲戒機制,促進信用經濟發展。
朱春奎介紹,社會征信體系大致可分為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兩類。公共征信主要表現為政府職能部門、地方政府的相關征信活動,如央行征信中心。私營征信主要表現為一批民營征信機構進行的資信調查、信用信息整合、加工整理報告等活動。
內蒙古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張文清告訴記者,該中心是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唯一覆蓋全區的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其法人數據庫已收集了包括海關、司法、質檢、衛生、食品藥品等26個行政機關披露的信用信息,錄入719322家法人單位信用信息,公民庫共收集289654條重點人群的信用信息。
“中心客觀記錄公民范圍內涵蓋水、電、暖、煤氣、物業、電話費以及交通違規等信息,法人范圍內涵蓋公益捐款、新聞媒體披露的信息及行業商、協會等社會信用信息。”張文清說。
據了解,我國征信體系建設始于1999年。當年,上海開展個人消費信用信息服務試點;2004年,商業銀行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信用數據庫;2006年該數據庫建成并正式全國聯網運行。截至2012年年底,個人信用數據庫已經收錄了近8.2億自然人的信息并為他們建立了信用檔案,其中2.9億人有信貸記錄,全年累計查詢分別約2.7億次。
影響——
防范信貸風險,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與法院“執行難”
一直以來,信息不對稱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2013年《征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被認為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幫助。通過征信服務,有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信息透明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發展。
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處處長王國俊介紹,2012年,通過查詢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被調查的10個金融機構網點共拒絕企業貸款459筆,金額36.9億元;共拒絕個人貸款923 筆,金額1.05億元。
在社會征信系統建設中,人民法院掌握著大量企業及個人的信用信息,也是社會征信體系中重要的信息源。據統計,全國法院每年審理各類案件約1200萬件,以每起案件平均涉及10名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計算,每年就有1.2億人受訴訟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將訴訟參與人的訴訟信用信息加以收集利用,正在為社會征信系統建設提供極為豐富的信用信息資源。
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國部分地區的人民銀行與法院已簽訂信息共享合作備忘錄。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相關企業和個人,將會因為合同違約、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等不誠信的記錄,在辦理銀行貸款等金融業務時受到限制。
隱私保護——
除依法公開外,征信機構未經本人同意不能采集個人信息
樊軍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經營著自己的建筑企業,要不斷與銀行、企業或個人發生借貸關系,十分在意自己的信用信息,也特別擔心信用信息被泄露。
為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征信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
“目前,查詢信用信息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企業或個人與銀行發生信貸關系時,銀行可作為授信機構查詢企業或消費者個人的信用信息資料。第二,公檢法等執法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可向人民銀行提出查詢申請,但要遵循‘管理權限上收’原則。第三,任何個人或企事業法人機構如想查詢其他個人或企事業法人機構的信用記錄,必須征得信用主體同意。如果被查詢的本人不同意,政府也無權查詢這個人的信用信息。”王國俊說。
此外,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嚴格的準入門檻,如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
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我國《條例》將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的會予以刪除。王國俊表示,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