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 集資涉及人數24238人
導讀: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官方網站,通過問答的形式首次就曾備受關注的曾成杰集資詐騙案作出全面回應。最高法刑二庭負責人指出,此案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核準死刑。
涉案金額:集資總額達34.52億元
最高法最終認定的曾成杰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其中實際收到現金集資總額28.25億余元,集資轉存總金額6.27億余元;已退集資本金總金額16.81億余元,其中現金退本總金額10.54億余元,轉存退本總金額6.27億余元;支付集資利息總金額9.41億余元;集資涉及人數24238人,集資累計57759人次,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后,曾成杰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
“三館公司34.52億元集資是累計額,為重復計算。”曾成杰的辯護人王少光律師曾多次就曾成杰非法集資的總金額提出異議。他認為,實際集資的本金是7.1億元,直接投入工程7.7億元,投入項目資金大于融資本金0.6億元。未歸還融資本金是12.5億元,不是17.7億元,判決書故意多算了5.18億元。12.5億元未歸還額中,支付利息9.4億元,支付客戶獎勵1.1億元,故實際未歸還本金只有2.02億元,可資產當時就高達23.8億元,是未歸還本金的10倍。如果不是當地政府將當時價值23.8億元的資產以3.8億元賣給了湖南省政府的獨資企業財信公司,根本不會資不抵債,融資群眾完全能夠得到本金和利息。
就法院認定的未歸還集資本金數額和曾成杰辯護方所認為的數額存在巨大差別問題,最高法對此解釋稱,17.71億元是司法機關依據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做出的認定結果。案發前未歸還的融資本金為12.5億元的說法,沒有在案證據佐證。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沒有證據支持的說法都是不能采信的。
類比吳英案:數額、人數、危害都大
在曾成杰被執行死刑后,不少輿論將曾成杰和吳英案做過對比,認為同是集資詐騙案,吳英被判死緩,而曾成杰被執行了死刑,有失偏頗。
最高法刑二庭有關負責人對此表示:“無論從犯罪數額、涉及人數、社會危害來講,吳英案都無法與曾成杰案相比。在犯罪數額上,吳英案非法集資7.73億余元,而曾成杰案高達34.52億余元。從社會危害上來說,吳英案沒有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并檢舉他人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曾成杰案造成三次群體性事件,還有一人自焚,社會危害巨大。”
該負責人表示,最高法審理湖南高院報請核準的曾成杰集資詐騙案,嚴格依法進行,態度極其慎重,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從曾成杰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來看,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是歷年來判決同類案件之最;受騙人數眾多,也是歷年來判決案件之最;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核準死刑。
群體性事件:曾有被害人自焚
昨日,最高法公布的曾成杰案中所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共有三起,全部發生在2008年9月,前兩起事件分別為萬名集資群眾圍堵鐵路及火車站事件、圍堵湘西州政府并打砸搶超市事件,當年9月25日發生的事件則為集資戶數千人圍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機關,砸傷執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門接訪室、值班室的門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員拆下并砸爛州政府牌子,圍觀群眾萬余人聚集,交通嚴重堵塞、店鋪全部關閉,秩序混亂,事后有數人因該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一名叫吳安英的集資被害人,當時處于下崗狀態,三館公司公告停止還本付息后,其他參與集資的公司也都陸續停止還本付息,據其事后自己陳述:“因其集資款無法取回,當時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無來源,自己沒有工作,又要養女兒,剛買的房子還要還貸款,生活壓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潑灑汽油將自己點燃燒傷。”經診斷,吳安英全身燒傷多處,面積達38%的重度燒傷,構成七級傷殘。
不過,曾成杰的辯護律師王少光則對此表示不同看法,他在聲明中稱:“湘西民間融資一開始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2008年3月湘西領導變更后,對民間融資由支持變為打擊,2008年6月26日以內部文件形式通知黨政干部退出融資,造成民間融資危機。堵鐵路是福大公司(另一家集資公司)引起的,圍堵州政府是州長的汽車拖行一老婦200米激起的,均與三館公司無關。”
拿到開發權:賄賂州長之弟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就曾成杰如何拿到“三館項目”開發權一事回應稱,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決定對“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曾成杰參與招標時并沒有公司實體,也沒有開發資質,是通過掛靠違規參與競標。為了獲取“三館項目”,曾成杰賄賂當時湘西州州長杜崇煙的弟弟杜崇旺(因受賄已被判刑)20萬元,并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煙(因受賄已被判刑)幫忙爭取到“三館項目”。
后曾成杰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另兩家公司同時中標,政府要求“三館項目”成立新的房產聯合開發公司共同開發。曾成杰隨后便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其他兩家公司簽訂三館開發建設項目合作協議書,通過分別向兩家公司支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讓另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曾成杰從而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最高法稱,曾成杰個人在開發“三館項目”前實際上沒有任何資金,曾成杰完全是使用一種“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的成立、運作和“三館項目”全部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資金來進行,其不是一個遵紀守法辦企業的人。
曾成杰的辯護方則對上述說法表示異議,王少光律師在此前寫的一份聲明中稱:“三館工程當地政府原選定的是另一公司,曾成杰是被拆遷單位的選擇,最后政府決定兩家共同開發,后因另一公司抽走保證金而放棄了該項目。當時的州長杜崇煙根本沒有參加定標會議,根本不是行賄杜崇煙獲得該項目的開發權。”
集資款用途:被大量非法轉移
就曾成杰的集資款的用途,最高法有關負責人稱,據案卷材料等反映,曾成杰的集資款投入到“三館項目”的資金僅有5.5億余元,大部分集資款沒有用于“三館項目”開發,而是用來還本付息,支付集資戶獎勵,拆東墻補西墻,其余被曾成杰非法轉移、隱匿或用他人的名義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義投資的多個項目和公司。曾用集資款購買的資產轉移至鄧友云名下達1991萬余元,個人隱匿占有大額集資款1530萬元。
另外,曾成杰的女兒曾正利用辦理集資轉單業務之機,采用虛假開單等方法套取集資款730余萬元據為己有,用于購買豪車等揮霍消費。
而曾成杰辯護方則認為:“曾成杰沒有任何揮霍融資款和轉移資產的行為,判決書對此的認定與案卷材料相左。司法機關還隱匿兩份資產評估報告和清產核資報告,夸大未歸還的融資本金5.18億元。融資群眾對曾成杰是信任的,紛紛寫信要求無罪釋放曾成杰。”
新聞內存
曾成杰案
曾成杰,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縣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裁。2003年6月,曾成杰競爭湖南吉首市的“三館項目”(湘西州體育局的體育館、州文化局的圖書館與群藝館),隨后注冊成立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資詐騙被逮捕。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成杰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