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昨天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共26條,涵蓋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全過程。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等有爭議,經書面審理不能解決的,賠償委員會可適用質證程序審理。
二是強調公開質證原則。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質證應當公開進行。
三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在質證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規定賠償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復議機關參加質證,由復議機關對其作出復議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說明。
四是規范質證的程序。具備條件的法院要對質證活動全程錄音錄像。
五是細化舉證責任分配。堅持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其主張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的原則,并根據案件的特殊情形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的特別舉證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對行為的合法性、無過錯、賠償義務機關行為與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不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因賠償義務機關過錯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證明的待證事實也由賠償義務機關舉證。此外,三種情形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屬于法定免責情形;賠償請求超過法定時效;具有其他抗辯事由。
六是確立舉證時限制度。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證據隨時提出,影響質證乃至審理正常進行的現象,對舉證期限、延期舉證以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
七是堅持證據裁判規則。規定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案件,應堅持證據裁判規則,未質證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司法解釋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賠償委員會調取下列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賠償請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賠償請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