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其中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雇兇殺人、騙取社保資金等一系列刑法有關犯罪行為的含義進行立法解釋。以前非法獵殺和收購瀕危野生動物面臨刑責,今后購買并使用這些野生動物也可能要承擔刑責。
瀕危野生動物
擬追買食者刑責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于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買來吃或者買來用的,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同時,還要注意這個解釋有幾個要點,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為這個用途而購買。如果確實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規定,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養殖的,如果是養殖后出售證件齊全的,買了當然不構成犯罪。
趙秉志指出,這是結合社會治理的需要,對相關法律規定作了適當的擴大解釋,將一般的“購買”納入了“收購”的范圍,對于進一步完善法律具有積極意義。
比如:A請B在餐館吃野生穿山甲,請客者A擬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