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三審稿”),三審稿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其中對于民告官不見官的情形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做出對“一把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于這一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發言,其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加重處罰。
實踐中,行政訴訟有時會面臨“告官不見官”的尷尬,有些行政機關不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隨意退庭,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對此,三審稿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出庭應訴,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陳昌智副委員長表示,不一定要用行政處罰的辦法來督促相關人員出庭或不提前退庭。而且追究行政責任也不一定能達到效果。如若僅僅給其最輕的警告處分還是內部的處理,處理完也沒有人知道,過半年以后就可以解除警告處分,也達不到警戒的目的。建議不要作出行政處分,對這些人可以采取通報的處罰形式,把這些不出庭和提前退庭的人員在社會上進行公告,這樣效果可能更好。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認為,如發生行政負責人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行為,這是對法庭和法律的藐視。民事訴訟法中對于一般的訴訟當事人對法庭的不尊,不聽勸阻或者在法庭上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都可以采取法律的處罰、法庭的處罰,比如說訓誡,嚴重的直接可以司法拘留。“為什么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甚至中途退庭這樣公然藐視法庭和法律的行為,就僅僅是提出司法建議呢?”李大進提出,建議修改為“法庭可以直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司法處罰之外,還可以發出司法建議”。這樣既能起到震懾作用,同時也可引起行政機關對法律和法庭的尊重和敬畏。
>>其他建議
行政訴訟解決“臨時工”爭議
蔣巨峰委員說,在實際工作中,實施行政行為的人員不僅僅是公務員,還有相當數量是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甚至有部分工作人員是臨時聘用人員,比如協警、城管的臨時聘用人員。
蔣巨峰說,按照規定,事業單位人員是經過行政機關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的,但是他們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出了問題,責任還是要由授權的行政機關承擔,造成了較多的行政爭議。建議研究解決諸如協警和其他臨時聘用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產生的權責不對稱的問題。